前不久,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司司长张国华在解读《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时表示,网络大V应对自己发布的广告尽到广告发布者义务,如广告违法,网络大V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近日,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通过问卷网,对2000人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仅30.1%的受访者信任网络广告,70.6%的受访者认为网络大V在转发广告时需对广告负责,大V转发的广告会影响28.4%的受访者的购买行为。(8月16日《中国青年报》)
就像跟银行的担保贷款一样,担保人也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得人钱财,替人消灾;出来混迟早是要还的!七成受访者认为网络大V需为转发广告负责,我也认为是合理合法的。正如南开大学文学院副教授马瑞洁所言,网络大V对于自己转发过的广告负责是理所应当的。众所周知,广告法对于明星或者大V在网络上发布广告的规定与在传统媒体上打广告是没区别的。广告法第44条有规定,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本法的各项规定。关于其法理依据,广告法中也有注明。一些粉丝量很大的网络大V在自己的社交媒体上发布广告,他对该广告具有掌控权,因此属于广告发布者。总不可能收了商家的钱转发广告就后事不管不顾万事大吉了吧。仅三成受访者相信网络广告,由此可见七成受访者认为网络大V需为转发广告负责也并非空穴来风,所以,不能对七成受访者的意见视而不见,要寻求破解之道。
首先,政府适时出台符合互联网广告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二则,社会应在网络大V转发广告负责上发出声音并加以监督。三要借助法律力量,关口前移,让网络大V守住文明底线把“要我审查生产者”为“我要审查生产者”,力争从源头上最大限度地保证广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在这个问题上绝不能让网络大V置身法外,网络大V转发广告负责是大势所趋,有利大众。因而,要用法律来规范网络大V转发广告市场,还广告市场一片晴朗的天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