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山东省胶州市情况掩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按照群众反应某村水塘呈现死鱼征象,对刘德生建设谋划的冷藏项目举行观察,发明其所建冷库出产面积200平方米,该项目未经环保部分核准,需要配套建设的情况掩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未经验收已正式投入出产或使用,违背了《建设项目情况掩护办理条例》第十六条之划定;同时,经执法职员现场核实,该冷库正在改换制冷剂,处于停产状况,属减轻惩罚情节。市环保局遂依据上述条例第二十八条,并参照《青岛市情况行政惩罚裁量权细化量化尺度》的相干划定,作出对刘德生罚款3万元的行政惩罚决定。刘德生不平,申请行政复议后复议构造维持该惩罚决定。刘德生诉至法院,请求打消市环保局的上述惩罚决定。
胶州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按照《建设项目情况掩护办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之划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正式投入出产或使用,可由环保主管部分责令遏制出产或者使用,处10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参照《青岛市情况行政惩罚裁量权细化量化尺度》对违法举动“一般”与“较重”阶次的划分尺度,因冷库出产面积200平方米,系《建设项目情况掩护分类办理名目》中应报批陈诉表种别,且因配套环保设施未建成,属于“较重”阶次,应处6万元罚款;但思量到冷库正处于停产状况,切合“一般”阶次,故被告市环保局决定对原告刘德生罚款3万元并无不妥,遂讯断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刘德生上诉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讯断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是涉及判断行政裁量权行使的合理性的典型案例。行政裁量事关行政构造在法定幅度、规模内若何正确行使权柄,是依法行政的内涵要求。跟着法治当局建设步调的加速,对行政裁量权的规制显得日益紧张。行政裁量权行使得好,有助于行政执法职员更好地办事群众、优化办理,不然,裁量的随意与任性可能导致权柄滥用、激发纠纷和抵牾。比年来,不少行政构造拟定了具体的行政裁量尺度,执法日趋规范,但徒法不足以自行,划定再严密也不行能席卷实践中的全部景象,也离不开执法职员联合详细情节的科学理解与精确合用。本案中,按照《建设项目情况掩护办理条例》有关划定,涉案冷库属于仓储类需报批情况影响陈诉表的项目,市环保局依据行政法例以及本地有关环保惩罚裁量权量化尺度,联合本案违法情节,出格在可酌处6万元罚款的幅度下,思量到该冷库用于仓储土豆,有季候性因素且观察其时正处于停产状况,故本着从轻惩罚原则罚款3万元,表现了对行政裁量权宽严相济的适度掌握,有必然树模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