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工作,我市进一步扩大了公益性岗位的开发规模,助力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再就业。
满足公共利益和就业困难人员需要的非营利性基层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包括财政拨款的市政公共设施设备的管理、养护、清洁、绿化以及社会治安、城市交通、车辆保管等公益性岗位;
家庭服务业企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养老服务机构等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能力强的经营性单位开发的服务类岗位。
对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按安置人数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其中,第一类公益性岗位的岗位补贴标准为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30%;第二类公益性岗位的岗位补贴标准为600元/人/月。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含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大额医疗补助、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其中,对初次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的女性就业困难人员,2003年1月1日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除年满50周岁以上的享受期限可延长至55周岁以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2002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除年满45周岁以上的享受期限可延长至50周岁以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