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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2月4日电(记者刘倩)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真实反映公司的获利能力,客观评价公司的盈利水平,日前中国证监会向各上市公司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将对拟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已上市公司的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等公开披露信息中的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两项指标实施新的计算和披露规则。
新规则增加了该两项指标的计算和披露项目,对该两项指标的细化进一步提高了指标的合理性和可比性。今后无论拟上市公司还是已上市公司在编制其招股说明书、年报、中报等公开信息时,必须分别将主营业务利润、营业利润、净利润以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按全面摊薄法和加权平均法计算出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并分别加以列示。其中,全面摊薄法使用以往的计算公式,而加权平均法的计算公式则较为复杂,报告期利润、报告期净利润、期初净资产、报告期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新增净资产、报告期回购或现金分红等减少净资产、报告期月份数、新增净资产下一月份起至报告期期末的月份数及减少净资产下一月份起至报告期期末的月份数都将成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参数,而报告期利润、期初股份总数、报告期因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股票股利分配等增加股份数、报告期因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增加股份数、报告期因回购或缩股等减少股份数、报告期月份数、增加股份下一月份起至报告期期末的月份数以及减少股份下一月份起至报告期期末的月份数则成为加权平均每股收益的重要参数。新规则无疑将有助于投资者了解上市公司真实的获利能力。
新规则还要求,公司公开列示的净资产收益率或每股收益指标应引自经审计或审核(若规定需要)的财务报告,注册会计师应检查这些指标计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又讯日前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向各派出机构及交易所下发了《关于完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规范的意见》,同时公布了完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度表。根据进度表,《发行上市时模拟财务资料的编报》及《收购、兼并和大比例重组时模拟财务资料的编报》《关联交易公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制定工作将于年内完成。同时年内将修订《配股说明书》《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增发意向书》《法律意见书》等。创业企业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已于2000年初步定稿。
该《意见》针对目前信息披露规范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整体改革设想和规划设计方案,基本确定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体系的新框架。目标是形成一个公开透明、纲目兼备、层次清晰、易于操作、公平执行的信息披露规范体系。这一新体系的基本框架是,以《公司法》、《证券法》为根本,以《上市公司管理条例》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为基本依据,建立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从内容与格式准则,到编报规则、规范解答、个案意见及案例分析四个层次的信息披露新架构。
《意见》同时提出,从近年市场发展需要和遇到的主要问题出发,近期亟需制定或修订的信息披露规范包括:创业企业信息披露规范;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准则;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发行上市时模拟资料的编制;收购、兼并或大比例重组时模拟资料的编制;上市公司首次定期报告的编制;盈利预测资料的编报以及上市公司如何弥补亏损、如何计算关键财务比率等。
按照《意见》安排,拟对已经颁布的8个《内容与格式准则》予以保留,同时根据市场发展制定或修订若干个准则,统一格式,尽可能删除临时性的规定,并将律师验证笔录等定位过高的准则调入下一层次的规范。第二层次是要逐步建立《编报规则》,此类规范目前最缺乏,亟需制定并颁布实施。第三个层次是制定《规范解答》,为了避免监管者和监管对象在理解上的差异甚至对立,将对多年来中国证监会在监管工作中就具体信息披露问题已经形成的结论性意见加以整理,形成正式的法规解释性文件,统一编号,公诸于众。第四个层次是建立《个案意见与案例分析》。为逐步消除口头表达意见的种种弊端,《意见》建议证监会今后在各项审核过程中尽可能采用书面表达意见的形式,公司征询意见会、发审委员会会议等均需有详细的记录。这些文件在保密一定时间后,应以适当方式公开。另一方面,为加大警示作用,增强办案人员的能力,提高日常监管的水平,将对证监会查处的案件加以整理,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