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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南股份董事长周世平被公开谴责 未提前披露减持计划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3-25 16:49:30    来源:中国经济网    浏览次数:635
导读

  中国网财经3月25日讯 深交所近日发布了关于对周世平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经查明,深南金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国网财经3月25日讯 深交所近日发布了关于对周世平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经查明,深南金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南股份”证券代码:002417)董事长兼总经理周世平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周世平于2019年9月16日、17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分别减持深南股份72.34万股和144.7万股股份,占深南股份总股份的0.8%,涉及金额2,272.68万元。周世平作为深南股份董事长兼总经理,在首次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时,未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提前十五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周世平的上述股票买卖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 条、第2.3条、第3.1.8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 17.3条的规定,经深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深交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对周世平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 条: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3条: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3.1.8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股东买卖本公司股份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 17.3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则、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诺的,深交所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 通报批评;

  (二) 公开谴责;

  (三) 公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上第(二)项、第(三)项处分可以并处

  以下为原文:

(责任编辑:蔡情)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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