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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家超市我家上有刷卡机好多人刷卡消费的也有朋友过来刷贷记卡的遇到这种问题我应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0-28 19:25:57    浏览次数:6
导读

  【法律意见】1、可以成立。2、这种情况犯罪往往涉及到两个罪名:一个是非法经营罪,这是针对机主的;一个是信用卡诈骗罪,这是针对恶意透支的持卡人的。所谓恶意透支,有两个限制条件,一是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一是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恶意透支,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第一种情况:违反国家规

  【法律意见】1、可以成立。2、这种情况犯罪往往涉及到两个罪名:一个是非法经营罪,这是针对机主的;一个是信用卡诈骗罪,这是针对恶意透支的持卡人的。所谓恶意透支,有两个限制条件,一是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一是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恶意透支,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第一种情况: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及司法解释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第二种情况:如持卡人套现为自己使用,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致他人损害的,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由受害人一方来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人具有过错的举证责任,除非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否则不能适用过错推定的严格责任。在受害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时候,只要基于其所受损害的事实提出赔偿义务人负有符合社会一般价值判断 、所认同的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人则应就其已尽到与其所从事社会活动相适应的安全保障义务进行反证和抗辩。

  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法律在综合考虑了在调整商业活动的秩序中设立这种义务的社会经济价值及道德需要后依据诚信及公平原则确立的法定义务。具体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其义务主体为服务场所的经营者,包括服务场所的所有者、管理者、承包经营者等对该场所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或者具有事实上控制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构成一般侵权责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备构成要件,则构成一般侵权责任;欠缺任何一个构成要件,都可能会导致一般侵权责任的不构成。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受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影响。在过错责任原则下,需要行为人有过错;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则不考虑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无论在哪种归责原则下,都需要有行为、损害事实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三个构成要件。同时,无过错责任原则下的“无论有无过错”,也要建立在过错概念的基础上。

  财产侵权包括侵占财产和损毁财产两种情况:所谓侵占财产,是指行为人不法占有他人财产;所谓损毁财产,是指行为人侵害他人财产权利并造成财产功能价值的降低。财产侵权的结果将造成权利人财产损失,主要是财产上不利的变动,包括财产的积极减少和消极的不增加。

  网络侵权行为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划分为不同的种类。第一,根据侵权构成要件,可分为一般网络侵权行为与特殊网络侵权行为。标准是侵权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一般网络侵权行为,指行为人因过错而实施的侵权行为,如蓄意的网上域名抢注行为等。特殊网络侵权行为,指当事人无过错实施的侵权行为。第二,根据侵权内容,可分为版权侵权行为、域名与商标侵权行为、专利侵权行为、国家机密与商业秘密侵权行为、隐私权侵权行为等。其中,版权侵权行为又可分为文学、艺术作品侵权行为,科技发明作品侵权行为和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等。第三,根据侵权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单个侵权行为、多个侵权行为(如将他人的驰名商标抢注为域名的行为)和批量侵权行为(如熊猫烧香病毒对大批量的计算机系统造成的侵害行为)。第四,根据侵权人人数的不同,可分为单独侵权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第五,根据侵权人身份与地位的不同,可分为网络产品生产经营者侵权行为、网上信息获取者侵权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行为和网络内容提供者C的侵权行为。第六,根据侵权人数与侵权的情况,可分为直接侵权行为(如未经作品所有权人许可,擅自将其享有版权的作品上传至网上传播)与间接侵权行为(如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应知或明知其所属的网站内发生了作品侵权行为,但未采取避免侵权的相应措施的,即参与了侵权,从而也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第七,根据被侵权人的确定状况,可分为指向侵权行为和泛化侵权行为。前者指专门针对特定的主体实施侵权行为,后者指被侵权主体具有不确定性和广泛性特点,如病毒侵权就是面向整个网络空间的。第八,根据网络侵权行为方式不同,可以分为作为网络侵权行为与不作为网络侵权行为。这种分类方法主要是根据侵权行为人是否实施了积极的侵权行为为标准进行分类的。作为网络侵权行为,指行为人基于过错而实施的积极侵权行为不作为网络侵权行为,指当事人在无过错情况下实施的侵权行为。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可以由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实施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也就是侵权信息编写上传地。侵权人使用计算机编写侵权信息侵犯他人权利,这一行为实施地就在其使用的那台计算机的所在地。发布侵权内容的网络服务器所在地或者提供链接的网络服务器的所在地。在网络上的侵权信息可能会经过多次的转载和分享,造成大规模传播。所以,寻找那些发布或者提供链接的服务器的所在地更加合适。与虚拟的网址相比,服务器位置所在地相对稳定,关联度高。服务器的运营商一般都是具有相当规模的网络公司,这些公司的地址和活动都比较固定,所以,由服务器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更加方便。在这里有必要补充一个问题。不能根据网络侵权被告人的居住地来界定侵权行为的发生地。因为网络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事物,侵权人不一定在其居住地实施侵权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有侵权的事实。即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按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条件,擅自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2)行为具有违法性。著作权是一种绝对权,任何人都负有不能侵犯该项权利的不作为义务。(3)行为人主观有过错。所谓过错,是指侵权人对其侵权行为及其后果所抱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世界上有些国家的著作权法规定,作品的完成并不当然产生著作权,必须满足一个或几个条件才能取得专有专利。【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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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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