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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旭斌在限制交易期内买卖新光圆成股票 被罚款350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0-30 18:17:24    来源:中国经济网    浏览次数:114
导读

  10月23日,上海证监局披露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有关

  10月23日,上海证监局披露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有关规定,上海证监局对徐旭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相关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进行了陈述和申辩,但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徐旭斌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一、徐旭斌控制并使用“郑某东”等账户情况

  徐旭斌实际控制“徐旭斌”“郑某东”“陈某特”等30个账户(简称账户组),账户组主要资金来源于徐旭斌及其借贷资金,股票交易由徐旭斌决策。

  二、徐旭斌未按规定披露超比例持股及持股变动情况

  涉案账户组于2016年1月12日开始持续买入“新光圆成”,1月15日10:13买入“新光圆成”3095股,此次买入后账户组持股比例超过总股本5%。3月24日持股数量达到最高,为63,176,228股,占总股本的24.44%。4月15日,公司增发新股969,435,817股,账户组持股比例由19.28%降为4.06%。徐旭斌未按规定于持有“新光圆成”总股本达到5%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且在持股达到“新光圆成”总股本5%后,未于每增加或减少5%时,按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构成未按规定披露超比例持股及持股变动信息的违法行为。

  三、徐旭斌在限制交易期内买卖证券情况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徐旭斌应当在持股达到“新光圆成”总股本5%时,及持股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时,按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并停止交易。徐旭斌未进行信息披露,继续进行交易。2016年1月15日至4月14日账户组持股数量占“新光圆成”总股本比例一直超过5%,期间存在多次买入、卖出行为。账户组在限制交易期内买入的股数为53,168,632股,金额为970,626,936.00元,卖出的股数为16,250,476股,金额为327,667,838.63元。合计交易金额为1,298,294,774.63元。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构成限制交易期内买卖证券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涉案人员询问笔录、证券账户材料、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徐旭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百零四条所述违法行为。

  徐旭斌在其申辩材料中提出,其对涉案违法事实均予认可,但认为其交易“新光圆成”损失巨大,存在经济困难,请求降低罚款金额。

  本局认为,本案已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情节等情况进行了综合考量,处罚幅度适当。当事人提出减轻处罚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以及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本局决定:

  一、对徐旭斌未按规定披露超比例持股及持股变动情况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二、对徐旭斌限制交易期内买卖证券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上述两项违法事实,合计对徐旭斌处以350万元罚款。(文/新浪财经 郝显)

(责任编辑:马先震)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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