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之一个原则,那就是“绝不退钱”。能哄就哄,能拖就拖。论文发表这都是需要时间的,看谁耗得过谁!
这个我早就想好了。咱们先收定金,然后伪造一份《用稿通知书》。他们看到《用稿通知书》,还不排队交尾款?
2015年10月至2016年4月期间,被告人王某、刘某某(王某妻子)等人通过与他人签订所谓的《论文代写代发协议》,以代写代发核心期刊为名,先后骗取了18人,总计411700元。案发前,王某、刘某某退还了两被害人共计19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代写代发核心期刊论文为名,骗取他人财物3927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