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根据已生效的(2018)深仲裁字第1844号裁决立案执行深圳市一达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你们服务合同纠纷仲裁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1执221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内容为:本院(2018)粤01执221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