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今年3月以来,被告人任某伟、任某强在网络上雇佣广告商在微信朋友圈内向不特定的人群发布信用卡提额的虚假广告,待被害人上钩后,任某伟、任某强使用QQ号,以“提升信用卡额度需要刷失败流水来提高评分”、“超过信用卡余额的数额是无法支付出去的”等理由进行诈骗,并利用被告人连某思提供的收款二维码骗取两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8205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任某伟、任某强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息网络,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现金合计人民币18205元,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连某思明知被告人任某伟、任某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被告人连某思曾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具有前科,本庭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被告人任某伟、任某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连某思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近年来,电信诈骗呈愈来愈烈之势,手段隐蔽、取证困难,追赃挽损难度大,新源县法院将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严格打击此类犯罪,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同时借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被告人的激励作用,最大限度的挽回被害人损失,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