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意多】-免费发布分类信息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 » 商业与经济 » 正文

伪造监测数据排污 安徽鑫科铜业被罚百万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1-10 16:05:50    来源:中国经济网    浏览次数:282
导读

  中国网财经11月10日讯(记者里豫 邓玉蕊)记者从安徽省芜湖市生态环境局了解到,因利用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

  中国网财经11月10日讯(记者里豫 邓玉蕊)记者从安徽省芜湖市生态环境局了解到,因利用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水污染物,安徽鑫科铜业有限公司被处以1090000元罚款。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芜环罚字〔2020〕34号指出,芜湖市生态环境局今年8月29日对安徽鑫科铜业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和执法监测,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污水排放口(编号:W7012)废水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总铜现场取样监测数据:19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2.0mg/L)8.5倍;总锌18.8mg/L现场取样监测数据,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5.0mg/L)2.76倍;

  2、利用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芜湖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芜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报告(芜环测[执字(200816)号)、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芜湖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公司第一条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陆拾肆万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决定对其第二条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肆拾伍万元整(?450000.00)。累计处罚款人民币壹佰零玖万元整(?1090000.00)。

  记者注意到,安徽鑫科铜业控股股东为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1998年9月28日正式成立。2000年11月22日,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总市值27.96亿元。

(责任编辑:蒋柠潞)

 
(文/小编)
打赏
免责声明
• 
本文为小编原创作品,作者: 小编。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原文出处:http://www.31duo.com/news/show-744030.html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
 

(c)2016-2019 31DUO.COM All Rights Reserved浙ICP备19001410号-4

浙ICP备19001410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