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广告条例》明确保护个人不受商业广告侵扰的权利,强调“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通过拨打电话、发送电子信息等方式,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广告”,“在电子信息中附加广告或广告链接”的做法也视为发送广告。
省人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邵伟明介绍,该条例进一步完善了变相发布广告情形,细化了构成虚假广告的情形,还新增保健食品以及其他食品广告准则。条例明确,保健食品外的其他食品广告不得宣传具有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具有保健功能。同时,对药品、医疗、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提出多处约束。例如,广告不得含有对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不得宣传治愈率、有效率,不得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广告法明确禁止广告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设定了法定最低罚款额20万元的处罚。邵伟明介绍,对此,不少广告企业代表提出,执法过程中绝对化用语如何认定没有相对统一的标准,亟需制定较为明确的操作性规定。
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江苏省广告条例》 。该条例剑指当前广告乱象,针对保健品虚假宣传、付费搜索、广告骚扰电话等作出详细规定,强化对新媒体广告的管理,明确保护个人不受商业广告侵扰的权利。《江苏省广告条例》明确保护个人不受商业广告侵扰的权利,强调“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通过拨打电话、发送电子信息等方式,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广告” , “在电子信息中附加广告或广告链接”的做法也视为发送广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