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廖某与被害人叶某是男女朋友关系,因感情不和,叶某于今年年前提出分手,廖某不同意并一直纠缠着叶某。2020年3月6日晚上,廖某喝酒后,带上
3月7日凌晨0时许,在龙南某小区某栋1单元2楼的电梯口,廖某找到了准备搭电梯回家的叶某,将其拉到2楼楼梯口,并用手将叶某放倒在地,随后将其掐晕,并用鞋带捆住其双手双腿,准备将叶某装进帆布袋,因叶某醒来挣扎未果,于是廖某再次将其掐晕,并拖至地下车库,准备弄上摩托车带走。叶某在此时醒来,正遇上一小区业主到地下车库停车,叶某大喊救命,该业主叫来小区保安后报警。中途廖某离开现场,但随后又倒回现场,民警到达现场后将廖某带至派出所。
龙南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以暴力手段非法剥夺他人自由,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廖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