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企业)在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参加医疗保险,目前正在调整2020年医疗保险基数。因企业绩效考核方式改变、效益不好,目前2019年人均工资总额(医保基数)较2018年有所降低,社保不予受理基数调整工作。请问有何政策依据。按照社保基数确定的要求,是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即可,没有要求再与上上年度工资总额对比。请尽快处理,不调基数,职工社保卡钱进不去,企业也不能新增人员。
6月9日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2020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有关工作的通知》(冀医保函〔2020〕94号)明确规定了参保缴费延长办理截止时限,即“2020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疫情防控期间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征缴延长办理期限截止到6月25日”。
基数核定工作请单位详细咨询,为保证单位职工医保待遇不受影响,请单位尽快来经办窗口办理医疗保险基数核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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