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上诉人蛇口南顺面粉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八味缘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李春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1民终24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350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3501号民事判决第三、四、五项;三、变更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350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广州八味缘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蛇口南顺面粉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支付货款149387.02元及利息(利息以149387.02元为本金,自2015年5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四、驳回上诉人蛇口南顺面粉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986元,由被上诉人广州八味缘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904元,被上诉人李春敏负担1082元。一审鉴定费17411元,由上诉人蛇口南顺面粉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担8705.5元,被上诉人广州八味缘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8705.5元(鉴定费17411元,已由上诉人蛇口南顺面粉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预付,被上诉人广州八味缘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的8705.5元由其迳付给上诉人蛇口南顺面粉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一审公告费500元,由被上诉人李春敏负担(公告费500元,已由上诉人蛇口南顺面粉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预付,被上诉人李春敏全额迳付给上诉人蛇口南顺面粉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4193元,由上诉人蛇口南顺面粉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担1198元,被上诉人广州八味缘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99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