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近日,西宁市城中区法院出动20多名执行局干警及法警队法警,在检察院、社区工作人员的监督见证下,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顺利腾退了一处涉案房屋。
该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4)中民一初字第867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韩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西宁市大十字百货商店有限公司腾退位于本市东大街53号老办公楼一楼临街约121.8平方米的铺面房屋。因韩某某未履行生效民事判决所确定的腾退义务,西宁市大十字百货商店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8日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韩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腾房公告,限令其在十五日内将房屋腾空,逾期将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鉴于韩某某在多次通知腾房后仍未自动履行义务,且在执行法官多次做思想工作,说服教育未果的情况下,承办人经多次进行实地记录和考察,制订了周密完善的强制执行方案,安排人员分工,做好执行过程中的统一部署和指挥、安全风险防范、全程记录执法过程等工作。同时向城中区人民检察院申请对该案的强制执行依法行使监督职能,并要求所辖社区见证执行过程。在与检察院、社区协调好相关工作后,9月15日10时启动强制执行方案,经过4个多小时的辛苦搬迁,最终将该案涉案房屋腾空,并交付申请执行人。
声明:凡注明为其他媒体来源的信息,均为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也不代表本网对其真实性负责。您若对该稿件内容有任何疑问或质疑,请即与东方网联系,本网将迅速给您回应并做处理。
为切实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近日,西宁市城中区法院出动20多名执行局干警及法警队法警,在检察院、社区工作人员的监督见证下,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顺利腾退了一处涉案房屋。
该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4)中民一初字第867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韩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西宁市大十字百货商店有限公司腾退位于本市东大街53号老办公楼一楼临街约121.8平方米的铺面房屋。因韩某某未履行生效民事判决所确定的腾退义务,西宁市大十字百货商店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8日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韩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腾房公告,限令其在十五日内将房屋腾空,逾期将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鉴于韩某某在多次通知腾房后仍未自动履行义务,且在执行法官多次做思想工作,说服教育未果的情况下,承办人经多次进行实地记录和考察,制订了周密完善的强制执行方案,安排人员分工,做好执行过程中的统一部署和指挥、安全风险防范、全程记录执法过程等工作。同时向城中区人民检察院申请对该案的强制执行依法行使监督职能,并要求所辖社区见证执行过程。在与检察院、社区协调好相关工作后,9月15日10时启动强制执行方案,经过4个多小时的辛苦搬迁,最终将该案涉案房屋腾空,并交付申请执行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