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国际旅游岛商报记者从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获悉,海口男子文某海以帮助他人代办银行大额信用卡为由诈骗4名被害人共计9万余元,文某海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退赔四名被害人全部损失。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11月份,被告人文某海伙同刘某文(已判刑)以帮助他人代办银行大额信用卡为由,通过银行业务员为赵某银、孔某琼、李某金、曹某雄等人办理信用卡后,取得被害人赵某银等四人信用卡后冒用赵某银等人的信用卡,骗取被害人赵某银等四人财物共计94189.34元,其中骗取赵某银65036.34元、孔某琼7997元、曹某雄11216元、李某金9940元。在四被害人知情后仍未归还。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6年11月初,被害人赵某银、孔某琼、李某金、曹某雄四人为办理银行信用卡,经被告人文某海介绍认识刘某文。2016年11月中旬某日,文某海带领赵某银、孔某琼、李某金、曹某雄来到海口市美兰区蓝天路万华大酒店二楼与刘某文见面,随后刘某文先后找来五名银行办理信用卡工作人员,在万华大酒店二楼指导赵某银等四人填写信用卡申请表。当日赵某银申请办理海口农村商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交通银行的信用卡各一张,孔某琼、曹某雄申请办理农村商业银行信用卡各一张,李某金申请办理农业银行信用卡一张。在向银行申请办卡时,刘某文通过文某海要求被害人赵某银等四人开通新的电话号码作为银行预留手机号,并以帮忙应对银行电话审核为由,欺骗四名被害人将手机卡交由其本人保管使用。
2017年1月起,赵某银等四人申请办理的信用卡陆续发放,刘某文凭借其保管的四被害人手机号与邮递员取得联系,在四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冒领,通过手机验证码将四被害人的信用卡激活使用,要求被告人文某海帮助其欺骗四名被害人,隐瞒信用卡已办理成功并发放的事实,被告人文某海同意后要求分钱,刘某文使用事先申请的三台POS机从四名被害人的信用卡中提取现金,并反复虚假消费和还款。刘某文从四名被害人的上述信用卡中提取的现金,部分转账给被告人文某海,其余部分自用。另2017年3月10日刘某文向曹某雄转账8300元。经审计,2017年1月20日至2018年7月20日期间,刘某文利用赵某银的信用卡消费共计总金额835971.50元,存入还款总金额770935.16元,在此期间共产生消费利息金额6136.21元及违约金7906.18元;2017年1月25日至2018年5月25日期间,刘某文利用孔某琼的信用卡消费共计总金额101110元,存入还款总金额93113元,在此期间共产生消费利息总金额781.74元及违约金1886.41元;2017年2月25日至2017年4月11日期间,刘某文利用李某金的信用卡消费共计总金额20140元,存入还款总金额10200元,产生挂失手续费与快递费70元;2017年1月25日至2018年6月25日期间,刘某文利用曹某雄的信用卡消费共计总金额211946元,存入还款总金额192430元,在此期间共产生消费利息总金额2231.87元及违约金5073.38元。
2018年4月25日9时14分许,海口市公安局蓝天派出所民警根据线索在海南省琼海市爱华路某旅馆203房抓获文某海,同年6月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后因文某海违反取保候审的规定,2018年11月15日经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网上追逃。2019年9月30日23时许,琼海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日常巡逻工作中抓获文某海。
另查明,2019年12月27日,同案犯刘某文因本案被判处刑罚。2020年1月3日,文某海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美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文某海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通过刷卡套现、虚构消费等方式,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骗取多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94189.34元,其中赵某银65036.34元、孔某琼7997元、李某金9940元、曹某雄1121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文某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接受处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文某海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文某海与同案犯刘某文共同骗取被害人钱财,依法应共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依法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文某海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二、责令被告人文某海与同案犯刘苏某共同退赔被害人赵某银经济损失人民币65036.34元;退赔被害人孔某琼经济损失人民币7997元;退赔被害人曹某雄经济损失人民币11216元;退赔被害人李某金经济损失人民币994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