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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黑龙江省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1-17 14:32:08    浏览次数:15
导读

  24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 13号)精神,5月1日起,黑龙江省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率。  (记者孙英鑫) 24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 13号)精神,5月

  24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 13号)精神,5月1日起,黑龙江省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率。

  (记者孙英鑫) 24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 13号)精神,5月1日起,黑龙江省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率。全省城镇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自2019年5月1日起统一调整为16%。

  据介绍,自2019年5月1日起,使用全省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个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全省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使用的上一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55290元/年。费款属期为4月份的仍按56820元/年的缴费基数执行。

  按个体劳动者办法参加和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人员,可以在全省上一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70%、80%、90%、100%、 150%、 200%、250%、300%九个档次中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自2019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失业保险总费率1%的阶段性降费率政策,参保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分别为0.5%,政策执行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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