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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夫”被判与“海天”在调味品等类别构成商标近似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2-09 18:13:32    来源:和讯网    浏览次数:855
导读

新京报贝壳财经讯 12月9日,据企查查APP显示,12月4日,海天味业(603288,股吧)(603288)在有关商标知识产权的一场官司中被驳回

新京报贝壳财经讯 12月9日,据企查查APP显示,12月4日,海天味业(603288,股吧)(603288)在有关商标知识产权的一场官司中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这场关于“每夫”商标的有效性,以及是否与海天味业持有的“海天”商标构成近似问题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最终认定,“每夫”商标在除“面包;冰淇淋”以外的商品上与“海天”在调味品等类别上构成商标近似,在其他类别上未构成近似商标。

企查查知产显示,“每夫”商标申请注册时间为2008年12月19日,申请人为方美红,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30类:酱油;调味品;冰淇淋;食用香料(不包括含醚香料和香精油);烹调食品用增稠剂;锅巴;面条;面粉;面包;咖啡调味香料(调味品)。

校对 李项玲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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