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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营销、数字经济监管难?专家强调社会共治、智慧监管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2-09 21:01:32    浏览次数:12
导读

  北京商报讯(记者 陶凤 吕银玲)12月5日,第七届科学监管与监管科学论坛在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召开,针对网络营销、数字经济等新兴产业的快速发展和相应的监管难题,社会共治和智慧监管成为多位专家不约而同强调的关键词。  “随着网络消费升级的日益加速,消费领域新场景、新业态、新应用不断涌现。在新冠疫情的影响下

  北京商报讯(记者 陶凤 吕银玲)12月5日,第七届科学监管与监管科学论坛在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召开,针对网络营销、数字经济等新兴产业的快速发展和相应的监管难题,社会共治和智慧监管成为多位专家不约而同强调的关键词。

  “随着网络消费升级的日益加速,消费领域新场景、新业态、新应用不断涌现。在新冠疫情的影响下,网络直播营销出现井喷式发展,引发社会高度关注。”说到网络直播营销的发展,中央财经大学文化与传媒学院院长、教授刘双舟表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作为互联网电子商务的新业态,兼具‘电子商务+宣传促销+导购卖货’等特点,又采取互联网直播的形式,模式新、主体多,法律关系复杂,一个主体或行为可能涉及多部法律、法规,在不同模式下主体或行为的法律责任和法律性质也不相同。”

  对于这些特点引发的监管难题,刘双舟建议,对网络直播营销进行社会共治。他介绍,社会共治包括政府监管、社会监督、平台自治和行业自律。

  事实上,对于网络直播营销活动,我国政府监管政策正在持续加码。今年11月13日,国家网信办发布《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此前的11月5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也发布了《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对直播活动加强监管。

  而在行业自律方面,刘双舟介绍,今年7月1日,中国广告行业协会发布的《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正式施行;在平台自治方面,今年9月,抖音、快手、京东也共同发布了《网络直播与短视频营销平台自律公约》。多种模式正在不断探索。

  在多方共治的前提下,刘双舟还强调,网络直播营销监管应注意关注市场监管重心的转移,监管重点从市场领域向非市场领域转移;监管目标由防止市场失灵向保障社会安全转变。在监管原则方面,不仅注重市场性原则,还要兼顾社会性原则。此外还要关注社会治理结构的调整,注重新技术的发展与应用,重视互联网本身属性的变化。

  社会共治不仅适用于网络直播领域,近年来,数字经济产业的发展也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人们也越来越重视个人信息保护等问题。对于数字经济的监管也成为亟待完善的领域。

  对此,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法部民商经济法室主任、教授王伟表示,“传统的监管更注重对商主体的监管,对特定财产用途、经营资质进行管理。数字经济能够跨越时间和空间,人人都可以经营、获益,民事和商事主体的界限就越来越模糊了。用传统经济模式下的监管手段进行监管就难以应对了,存在监管有效性的问题,也限制市场活力,有诸多力所不及的地方。”

  为解决相关问题,他提出数字经济监管制度在理念方面要由“管制思维”向“审慎包容”转变,机制整合方面要由“分散治理”到“社会共治”转变。“数字经济企业应该建立自我规制的机制,建立个人隐私的保护机制,行业组织可以分享一些社会监督的权力,对行业内部的企业进行监督和约束。”王伟说。

  何为智慧监管?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研究中心副主任谢冬伟介绍,智慧监管是指利用新一代信息技术,通过互联化、物联化、感知化、智能化手段,收集、整合、分析监管业务关键信息,让市场监管全链条各个功能协调运作,让监管资源的分配更加合理和充分,让监管工作能够对需求做出智能响应,也让社会公众感受到更加便捷高效的政务服务。

  “注重运用技术驱动型的监管手段进行监管,既强调通过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进行监管,也强调官民之间、民和民之间的合作,这种非正式的监管机制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王伟说。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关键词: 网络营销难吗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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