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关系每个人的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当前,在世界各国民法典中并没有独立成编的人格权制度。中国《民法典》中人格权独立成编,为人格权法未来的发展提供了足够的空间。人格权独立成编强化了对人格尊严的维护,也回应了人格权保护在网络信息时代所面临的各种挑战,解决了实践中的诸多新情况、新问题。
现实生活中这样的事情并不少见──频频响起的骚扰电话、悄悄收集个人信息的手机应用程序、花样百出的电信诈骗、宾馆中藏匿的微型摄像头……
不难发现,随着科学技术发展,公众的私人生活边界不断拓宽,人格权保护的边界却越发模糊。当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成为难点与痛点,公众期待的不被打扰的私人生活是否还能拥有?
《民法典》人格权编中,上述具体生活场景有了一一对应的法律条文约束,《民法典》首次明确“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并规定:不得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不得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民法典》人格权编,既对现在日趋蔓延的个人信息泄露问题作出规定,还把一些刚刚萌芽的新兴领域可能带来的风险消弭于无形。人格权独立成编意味着我国法律对公民人格利益的充分尊重,将对“人的尊严”的保护,提升到了一个全新高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