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意多】-免费发布分类信息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 » 商业与经济 » 金融资讯 » 正文

提醒!石家庄市2020年度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开始核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2-14 01:15:15    浏览次数:14
导读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办字〔2010〕151号)、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字〔2019〕160号)和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办字〔2010〕151号)、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字〔2019〕160号)和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发〔2020〕17号)有关规定:

  2020年失业保险参保单位以全部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按2018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口径社平工资”)60%确定,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2019年全口径社平工资300%确定。河北省人社厅公布的2018年月均全口径社平工资为4727元,2019年月均全口径社平工资为5070.08元。2020年核定缴费基数时,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下限为2837元,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15211元。核定基数时,1-8月份差额部分暂不进行补退收。

  各参保单位在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9月25日通过失业保险网报端申报2019年度工资。已办理CA数字证书的参保单位,可直接在网上申报核定,无需到业务窗口申报;未办理CA数字证书的参保单位,在网上申报工资后,携带公章到业务窗口办理。具体操作流程可从90下载。

  1.参保职工的工资总额统计口径,按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令第一号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10〕60号)等规定执行。

  2.参保单位应如实申报人员和工资数据,对少报、漏报、瞒报的,我处将对该参保单位进行稽核,一经查实,将依照《社会保险法》及有关规定移交相关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这里每天都有地道的石家庄生活指南!您想了解任何有关石家庄的信息,都欢迎在后台关注和回复小编~

  回复“港澳通行证”:可在线预约办理港澳通行证,查看石家庄港澳通行证办理条件材料要求,还可查询办理进度

 
(文/小编)
打赏
免责声明
• 
本文为小编原创作品,作者: 小编。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原文出处:http://www.31duo.com/news/show-816189.html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
 

(c)2016-2019 31DUO.COM All Rights Reserved浙ICP备19001410号-4

浙ICP备19001410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