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股东哪怕知道公司盈利,却由于不能控制公司经营权、大股东恶意不组织召开股东会分红等原因,无法分得应得的红利。
06年3月,张总和李总创立了一家公司,两人共出资1000万,其中李总出资650万,持股65%;张总出资350万,持股35%。
其中李总将自己手上60%的股权转让给自己名下的另外一家公司,剩余5%的股权则和张总的所有股权一起转让给一家集团公司。
于是他未经股东会决策同意,直接将5600万余元的收购款项转入自己实际控制的第三家公司,由这家公司长期占用。
持股40%的集团公司知道后,就直接将被收购的公司与李总一同告上了法庭,要求强制分配公司利润。
首先,公司的全部资产被整体收购后没有其他经营活动,经过司法审计后,公司确实有巨额的可分配利润,具备公司进行盈余分配的前提条件;
其次,李总同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未经另一股东同意,没有合理事由将5600万余元公司资产转让款转入第三家公司账户,转移公司利润,给另一股东造成损失,属于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
该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五条但书条款规定应进行强制盈余分配的实质要件。
对于小股东在遇到入股后,公司有盈利却不分红的情况,小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要求分配利润,但必须具备以下前提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原则上在没有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关于利润分配方案的决议的情况下,司法不予干预。
但也有规定例外,如果存在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司法可强制干预。
给在公司任职的股东或者其指派的人发放与公司规模、营业业绩、同行业薪酬水平明显不符的过高薪酬,变相给该股东分配利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