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万别以为利润分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在我们看来,要制定一份合规的利润分配方案,必须先回答一连串的问题: 是否满足分配条件?是否必须做利润分配?依据哪一期定期报告分配?现金分红的比例是否达标?是否属于高送转?利润分配的期间是否涉及股份发行事项?利润分配的期间是否涉及股份回购注销等事项?上述每一个问题背后可能都是一个违规“雷坑”,稍不小心就中招。另外,有些上市公司常利用“高送转”概念进行所谓的市值管理,引发了监管机构的重点关注。沪、深交易所也出台了相关的规定,强化了高送转的信息披露和监管。不少上市公司在披露高送转预案或大股东高送转提案时,简单参照了之前年度的做法和披露方式,缺少了新规中的必要审议程序、核查步骤、增减持承诺以及信息披露,都无一例外地遭到了交易所的质询,只能再次出具补充公告。更有甚者,还受到了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实在是得不偿失。
深交所中小板某上市公司于2010年上市后,2016年首次推出高送转,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10派4转增28”。这意味着,按照公司现有的26146.9万股股本计算,将合计派现10458.76万元,资本公积转增股本73211.32万股。从业绩状况看,公司高送转确实具有一定底气。根据其2015年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显示,公司2015年实现净利润有望达到21500万元至25500万元,同比增长64.75%至95.4%。2016年2月4日上市公司收到深交所下发的监管关注函,要求其针对利润分配预案预披露公告,结合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经营模式、盈利水平等进行说明,以及利润分配预案是否经过财务测算,是否超过可分配范围等方面进行说明。公司2月19日发布回复公告称,公司长期看好行业的发展前景,并经合理推算,预计公司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发放现金红利不会超过公司2015年年末未分配利润余额,同时公司具备发放现金红利所需现金储备。2016年4月23日,公司发布《关于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公告》,将口径变成每10股派发现金3元。下调标准是由于以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计算后,若按照每10股派发现金4元的分配比例计算,将出现超分配的情况。最后公司决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每10股派送3元。
深交所认为,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7.7.9条的规定。
7.7.9上市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以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同时,为避免出现超分配的情况,公司应当以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来确定具体的利润分配比例。
无论是“高送转”还是“非高送转”,上市公司计划推出利润分配方案前,应以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确定具体的利润分配比例,以免后期出现超额分配的尴尬。
2016年5月12日,深交所中小板某上市公司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权益分配的相关议案,公司拟以2015年末的总股本为基数,以每10股派发人民币0.8元现金(含税)的股利分红。2016年7月9日,公司披露《201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显示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6年7月14日,除权除息日为2016年7月15日。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案后的两个月内,必须要完成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事宜。因此上市公司未按规定时间完成利润分配。
深交所认为,上市公司未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案后两个月内,完成利润分配事宜,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1.4.5条的规定。
11.4.5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案后两个月内,完成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事宜。
上市公司利润分配应当早作准备,提前计算好时间。根据规则,利润分配方案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的两个月内,必须要完成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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