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里原本规划设计的“逃生门”——消防通道,被开发商改造为店面销售了,为此,太微山庄所在的业主委员会受小区业主们的委托将开发商告上法庭。昨日,湖里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据太微山庄的居民介绍,他们于2001年前后向开发商购买了商品房,搬入新居不久后发现,开发商没有移交物业档案资料等物。由于协商屡次未果,太微山庄所在的业主委员会把开发商告上法庭。
2004年6月8日,二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开发商必须移交物业档案资料,比如小区设计规划图,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和权属证明,这意味着太微山庄业主委员会打赢了官司。
业主们翻阅设计规划图发现——小区开发商擅作主张,改变规划设计,将小区的其中一处消防通道占用并改造为店面销售了,使小区原有的4个消防通道变成3个。
2005年7月,消防部门责令开发商限期改正。此外,小区业主委员会还分别于2006年、2008年、2009年致函开发商催促其整改。可开发商采取拖拉“战术”,对市消防支队的责令和小区业主的信件置若罔闻。
法庭上,原告小区业主委员会代表首先列举了相关证据以证明小区一处30平方米的消防通道“变身”店面,以及开发商不顾市消防支队责令改正的事实。
被告开发商认为,原告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起诉主体不适格。本案的法定起诉主体依法应为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人,原告业主委员会不是涉讼不动产的权利人,且其所接受授权范围超越了法定的物业管理职责范围。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仅限于物业管理范围之中,业主委员会必须经过全体业主授权,才能成为适格的原告行使民事诉讼权利。另外,本案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业主委员会的起诉于法无据,依法应当驳回原告诉求。
针对开发商的说法,业主委员会代表十分不解,他们认为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是经法定部门批准成立的,代表的是小区全体业主的利益,且已经过全体业主授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