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1994年11月22日,国家经贸委就发出第6号令《公布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中要求立即淘汰JR0—16系列热继电器。
1996年国家“八部委”联合发出机械科(1996)768号文件《关于公布机械工业第十六批淘汰落后机电产品的通知》淘汰了(1954年)以来一直大批生产使用的JR0—16系列热继电器。
从1982年至1998年原国家机械工业部会同国家经贸委、计委、科委、技术监督局等有关部委联合公布了十七批淘汰耗能高、落后的机电产品项目,其中包括有JR0—16系列热继电器。通知要求1997年12月31日以前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1998年国家“八部委”又联合发出机械科(1998)272号文件《关于公布机械工业第十八批节能机电产品推广项目的通知》把电子型电动机保护器(电机保护器)列为节能机电产品和替代热继电器的更新换代产品。
1999年1月22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经贸委第6号令公布了《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中规定JR0—16系列热继电器是立即淘汰产品。1999年7月20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出了质技监局监发(1999)174号《关于依法核查全国39家企业生产经销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通知》对还在生产经销热继电器的非法单位给予严厉的查处,净化了电机保护市场,充分表明国家对电机保护的研究开发与推广应用工作的重视,势在必行的替代热继电器。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这两部法律都明确规定不准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1.对违反此规定生产、销售的,要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产品和非法所得,并处1—5倍罚款,直至取消营业执照。
3.对设计部门在工程设计时仍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一律视为劣质设计,项目审批单位不予审批,违者追究设计、审批人员的责任。
4.对各成套产品生产企业,一律不得采购和使用淘汰产品作为配套产品、配套件。否则,按不合理产品处理,其产品不得出厂,并依法追究企业领导者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