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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翰隆地产收法院限制消费令 为隆基泰和子公司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4-06 08:02:22    来源:中国经济网    浏览次数:894
导读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6日讯 (记者 张海蛟) 近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邢台县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邢台翰隆地产

  中国经济网北京46日讯 (记者 张海蛟) 近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邢台县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邢台翰隆地产”)及其法定代表人杜文杰发出限制消费令。该限制消费令案号:(2021)0698号。记者查询发现,邢台翰隆地产为隆基泰和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基泰和”)旗下全资子公司。

  邢台翰隆地产及杜文杰遭限消的事由为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121日立案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邢台翰隆地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邢台翰隆地产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邢台翰隆地产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邢台翰隆地产及其法定代表人杜文杰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限制消费令指出,如邢台翰隆地产(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述行为的,可以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如邢台翰隆地产因经营必需而进行前述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邢台翰隆地产及杜文杰如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限制消费令签发时间为2021324日。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了解,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且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情形,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特向失信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资料显示,案件案号为(2021)0698号:被执行人邢台翰隆地产执行标的为344319.00;未履行金额为340158.00

  邢台翰隆地产成立于20171117日。其股东结构如下:保定景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股100%,认缴出资1000万元。保定景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结构如下:隆基泰和持股100%

  官网显示,隆基泰和集团成立于1995年,始终致力于中国新型城镇化建设,以文化商业旅游、地产开发、产业发展、金融服务、智慧能源等九大产业为支撑,涵盖多元业态的中心城市运营商。总资产近1000亿元,年营业额近1000亿元。

  

  

  

(责任编辑:关婧)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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