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意多】-免费发布分类信息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 » 商业与经济 » 正文

瑞信方正两保代收警示函 未充分核查鲁华泓锦应收款等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4-08 08:07:27    来源:中国经济网    浏览次数:733
导读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7日讯中国证监会网站昨日披露的《关于对陈万里、赵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经查,中国证监会发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7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昨日披露的《关于对陈万里、赵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经查,中国证监会发现陈万里、赵峰存在以下违规行为:在担任淄博鲁华泓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华泓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代表人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对鲁华泓锦应收款项、固定资产、股权变动等情况的核查不充分。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四条的规定。按照《保荐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陈万里、赵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据鲁华泓锦2018年9月19日报送的招股说明书显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人(主承销商)为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代表为陈万里、赵峰。 

  相关规定: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应当指定品行良好、具备组织实施保荐项目专业能力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保荐代表人应当熟练掌握保荐业务相关的法律、会计、财务管理、税务、审计等专业知识,最近5年内具备36个月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最近12个月持续从事保荐相关业务,最近3年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重大纪律处分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重大行政监管措施。 

  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保荐代表人自律管理规范,组织非准入型的水平评价测试,保障和提高保荐代表人的专业能力水平。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中国证监会可以对保荐机构及其与发行上市保荐工作相关的人员,证券服务机构、发行人及其与证券发行上市工作相关的人员等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现场检查,相关主体应当积极配合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逃避检查,不得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陈万里、赵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陈万里、赵峰: 

  经查,我会发现你们存在以下违规行为:在担任淄博鲁华泓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代表人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对发行人应收款项、固定资产、股权变动等情况的核查不充分。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以下简称《保荐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按照《保荐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1年2月7日 

(责任编辑:何潇)

 
(文/小编)
打赏
免责声明
• 
本文为小编原创作品,作者: 小编。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原文出处:http://www.31duo.com/news/show-945877.html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
 

(c)2016-2019 31DUO.COM All Rights Reserved浙ICP备19001410号-4

浙ICP备19001410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