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石朕)昨日,西岗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嫌刑事犯罪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席某某因在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况下,仍销售假冒天津市津成牌的电线余万元,被法院认定将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将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西岗区法院今年起推行知识产权、刑事、民事三审合一,统一由知识产权庭受理案件,这是该院审理此类案件的第二件。
2016年9月末,席某某到大连发放关于销售天津津成牌电缆线月,接到一名男子的电话,称其要购买天津津成牌电缆线。席某某在明知其销售的天津市津成牌电线电缆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况下,仍通过物流先后四次出售不同型号的电缆线日,民警在沈阳市铁西区将席某某抓获,并在其车上查获了假冒天津市津成牌电线元。经西岗区法院审理查明,席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主审法官、西岗区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刘佳告诫广大生产经营者,长期以来,非法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屡禁不止、屡打不绝,在明知道为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情况下仍然非法经营销售的,数额达到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属于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销售金额不足5万元的,将被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商标责任人将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这个经营者不仅包括实体商店经营者,还包括网店经营者、微商,不要贪图一时的来钱快就铤而走险,知假售假,一旦数额超过5万元就构成刑事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