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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有关未成年犯罪的规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9-06 08:36:25    浏览次数:5
导读

  div data-spmc-cdom=a data-spmc-evckdom=zxb$a.transit.btn.btn-red  未成年人作为民族的未来、祖国的希望,更是刑法的保护对象,可是如果一个未成年人犯罪给国家和他人造成严重不可逆的伤害,严重破坏正常的社会秩序,甚至利用法律漏洞进行肆无忌惮的犯罪活动,那就需要对其进行惩罚。下面由小编为大家总结《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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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成年人作为民族的未来、祖国的希望,更是刑法的保护对象,可是如果一个未成年人犯罪给国家和他人造成严重不可逆的伤害,严重破坏正常的社会秩序,甚至利用法律漏洞进行肆无忌惮的犯罪活动,那就需要对其进行惩罚。下面由小编为大家总结《刑法》中有关未成年犯罪的规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行为,如果同时触犯了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罪名,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九条未成年人在被收容教养期间,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文化知识、法律知识或者职业技术教育;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解除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我国刑罚体系,分为主刑、附加刑。其中主刑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为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第49条的规定,以及我国对于犯罪人的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未成年罪犯不适用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执行,给未成年人以改过自新的机会,使未成年人意识到社会的温暖,重新对待生活,激发对生活的希望,以在以后更好的发展,对社会做出应有贡献。

  《刑法》第17条第3款,是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无期徒刑没有幅度,无法从轻处罚,只能适用减轻处罚。

  未成年人本身就不满十八周岁,而对于大部分政治权利而言,具备政治权利能力的年龄条件是已满十八周岁,因此,未成年人还未享有的政治权利就无所谓剥夺问题。

  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未成年人通常都是与其父母或监护人一同居住,且大部分未成年人尚无参加工作赚钱的能力,其家庭的财产除个人生活用品外,基本为其父母或者监护人所有。因此,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无可执行的财产。

  管制,是五个主刑中最轻的刑种,根据管制的特点,对未成年人适用管制,有利于使未成年人继续正常生活学习,感到社会与家庭的温暖,从而更利于对其的改造。

  有期徒刑的幅度较大,适用广。对于有期徒刑,应注意与成年罪犯分开关押,以防止交叉感染,而使未成年人的思想受到腐蚀。

  对于罚金的适用,我个人认为应区别对待,对于已满十六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可以适用罚金刑。而对于其他未成年人,因其尚处于父母照顾,无个人财产,可不适用罚金刑。

  根据《刑法》第17条规定,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只处罚特定的犯罪情形。同时对未成年罪犯依法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法定刑范围内判处相对较轻的刑种或相对较短的刑种,或者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在具体量刑时,不但要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和危害社会的程度,还要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犯罪的动机、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或惯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情节,以及犯罪后有无悔罪、个人一贯表现等情况,决定对其适用从轻还是减轻处罚的幅度,使判处的刑罚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改过自新和健康成长。此外,对于未成年罪犯还可适用缓刑假释。

  通过上述内容可以得知,《刑法》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十六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视情况承担责任。而且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累犯的规定,具体内容如上。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需要咨询,欢迎来咨询在线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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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上乾律师,法律硕士,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曾先后荣获温州市青年律师辩论赛优胜奖、“越人杯”温州市公诉人.律师论辩赛一等奖、温州市诚信律师标兵等荣誉。从事律师工作18年,办理了1500余件案件,尤其擅长刑事辩护,办理的刑事案件达千余件。如成功办理:1.“陈某如”合同诈骗案(涉案金额1000余万元),检察院不予起诉。2.“陈某德”合同诈骗案(涉案金额315万元),检察院撤回起诉。3.“马某某”合同诈骗案(涉案金额200余万元)无罪释放。4.“徐某萍”电讯诈骗案(涉案金额2.55亿元),判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5.“王某庆”盗窃罪、诈骗罪案件判处缓刑(控方指控盗窃2次计9.9万元、诈骗14次计11万余元,经辩护,法院认定盗窃1次5.9万元。诈骗12次,判处王某庆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6.“刘某”抢劫、故意杀人上诉案(该案中央电视台12频道予以专题报道,一审判处死刑),上诉改判死缓。7.“石某”故意伤害罪上诉案件(石某系累犯,致1死2轻伤,一审判处死刑),上诉改判死缓。8.“刘某松”故意伤害罪案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刘某松系第一被告且有前科,致1人死亡)。9.“石某阳”故意伤害案件侦查机关撤销案件(被害人伤势为重伤二级)。10.“盛某某”销售伪劣食品罪(该案为公安部2010年十大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得到轻判。11.“刘某光”贩卖毒品罪死刑复核案(涉案、共计2322.95克,毒资579400元),最高院不予核准死刑。12.“谭某净”贩卖、运输毒品罪上诉案件(涉案1996.8克,一审判处死刑),上诉改判死缓。13.“陆某某”贩卖、运输毒品罪案件(涉案2212.77克)得到轻判,判处死缓。14.“王某超”贩卖毒品案件,检察院不予起诉。、15.“谢某煌”强奸罪案件侦查机关撤销案件。16.“叶某望”开设赌场罪案件检察院不予起诉(涉案金额70余万元)。17.“钱某乐”污染环境罪上诉案件(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上诉改判免予刑事处罚。18.“李某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上诉案件(涉案炸药72公斤,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上诉改判缓刑。19.“郑某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判处缓刑(涉案金额2792.92万元,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黄某秋”走私罪案件无罪释放(该案系南京海关成立以来破获的最大一起国家禁止进口类货物走私案件,涉案走私盐湿牛皮5.9万吨)。21.“付某伟”非法罪案件无罪释放。22.“张某光”串通投标案检察院不予起诉。23.“张某兴“非法行医案检察院不予起诉等。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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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上乾律师,法律硕士,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曾先后荣获温州市青年律师辩论赛优胜奖(2004年11月)、“越人杯”温州市公诉人.律师论辩赛一等奖(2008年10月)、温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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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看犯的是什么罪。如果是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未满十六岁但已满十四岁的,是要负刑事责任的。此外,已满十二岁不满十四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也应当负刑事责任。除此之外,未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依据《刑法》的规定,对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年龄进行了下调,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等,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看具体情况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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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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