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工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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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湘律师,现为浙江东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2011年取得律师职业资格,从业至今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担任龙湾区人民法院调解员、温州市劳动总工会法律咨询、援助律师,曾办理过屈某劳动争议案件被评为市优秀案例。业务专长:经济类纠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产权纠纷、刑事辩护等,王湘律师办理过大量的刑事以及民事案件(杨某某、温州某大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崔某某、温州市银某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案;章某某、章某某无因管理纠纷案;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胡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温州某能源有限公司与温州某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杨某某、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张某某与范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林某某与潘某、陈某某追偿权纠纷案;杨某某诈骗罪;戴某某、胡某赌博罪一案)等案件中,均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同权益,受到当事人一致好评。王湘律师坚持自己的执业理念:求真务实、讲究实效,以精湛的法律服务水平和专业的职业素质,本着互利双赢的目的和坦诚合作的态度,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详细>>
您好,律师给出专业意见必须建立在全面了解案情的基础上,您可以点击我的头像详细描述一下,我会为您提供一对一的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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