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海口12月5日电 记者邢东伟 通讯员 沈玉华 崔善红 海口一房屋经纪公司员工通过与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土地过户代理合同等方式诈骗他人217000元。今日,海口市龙华区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梁某某有期徒刑四年。
2012年8月,潘某到梁某某所任职的房产经纪公司欲购房,梁某某向潘某提供海口市琼山区某公寓房间房产证复印件。同年8月4日,潘某与梁某某签订了该房的《定房合同》,并支付给梁某某定金10000元。
同年8月16日,梁某某在没有得到该房所有人王某明、蒙某福和蒙某才授权下,代替王某明、蒙某福和蒙某才与潘某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契约》,并收受潘某支付的购房首付款人民币145000元。2013年2月,梁某某对潘某称不能交付501房,如果想购买该公寓703房,需再付40000元首付款。
同年4月19日潘某又将40000元交给梁某某。梁某某未将收到潘某共计197000元购房款一事告知王某明、蒙某福和蒙某才,亦未将款项支付给王某明、蒙某福和蒙某才,后梁某某明知涉案房产不能过户到潘某名下的情况下带潘某去海口市政府服务中心申请将王某明、蒙某福和蒙某才所有的海口市琼山区凤翔东路海和公寓703房过户到潘某名下。
2013年8月27日,安某保与梁某某签订《土地过户代理合同》,合同约定梁某某受安某保委托,代为办理罗某名下215.12平方米土地过户到安某保名下的相关事宜。
合同签订后,安某保支付人民币20000元预支费用给梁某某。梁某某向安某保谎称已至法院拟以诉讼方式完成土地过户,后又谎称已至国土部门拟办理土地过户手续。2013年12月10日,梁某某向安某保出具保证书,约定同年12月14日前将20000元归还给安某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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