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岳阳县人民法院二十余名志愿者走进岳阳县城南小区及林冲路段,将“健康人生,绿色无毒”的禁毒理念传递至大街小巷。
活动中,志愿者沿林冲路段及城南小区环绕徒步,沿途向周围民众发放宣传册,并向他们解读宣传手册上识毒、防毒、拒毒的相关内容,同时根据手册上的禁毒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帮助大家认识毒品以及毒品犯罪的类型,普及相关法律知识。
毒品犯罪是国家严厉打击的犯罪,多年来我国始终保持对毒品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对一切毒品犯罪活动严厉打击,对一切毒品犯罪分子严惩不贷。
近年来,岳阳县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坚决遏制毒品犯罪蔓延,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司法保障。
近日,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涉毒品犯罪案件,被告人冯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冯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
2019年期间,冯某先后7次在其租住的房间内容留晏某、周某、熊某等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了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冯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冯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处。
2017年11月期间,被告人罗某六次贩毒给吸毒人员杨某。两人通过电话联系及支付宝转账的方式进行毒品交易。2017年11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罗某在其位于鹿角镇的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民警当场在其身上及家中卧室内搜出疑似38.13克,疑似物1.96克。经鉴定疑似物中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疑似物中含甲基苯丙胺成分和咖啡因成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贩卖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刑法,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遂依法判决被告人罗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6月6日至11日期间,被告人彭某三次用彭某林的身份信息在某宾馆开房,容留彭某林、谢某吸食。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多次为吸毒人员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了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彭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决被告人彭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7年12月26日晚上,被告人小华(化名)在胥某(另案处理)的要求下将毒品从岳阳市某医院带到岳阳县荣家湾镇。被告人小华在医院拿到毒品后乘坐的士到荣家湾,随后在荣家湾某酒店开房,并将毒品藏在酒店房内浴袍口袋中。当晚22时许,被告人小华在房间内被抓获,民警从房间粉色浴袍中提取了一小包疑似(里面另用小封口袋装有一粒半疑似物),从白色浴袍中提取了一大包疑似。经称重,大包净重71.85克,小包净重4.62克,疑似共计76.47克;疑似0.15克。经鉴定,两包疑似物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疑似物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及咖啡因成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小华明知是毒品,非法持有含甲基苯丙胺的毒品50克以上,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小华在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是未成年人,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小华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小华处搜缴到的毒品没有流入社会,可酌情对被告人小华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决被告人小华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当今社会,未成年人毒品犯罪案件数量逐年增多,未成年人身心发育不成熟,容易受到他人的蛊惑、教唆,在自制能力以及辨别是非能力尚弱的情况下,沾染上毒品就等于跌入“万丈深渊”,很容易便沦为成年犯罪分子的贩毒“工具”。面对未成年人毒品犯罪所呈现出的诸多问题,家庭教育、学校教育与社会媒体要紧密结合,引导未成年人注重道德伦理、遵纪守法,培养未成年人的道德标准以及守法精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