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上世纪80年代实行计划生育以来,最早一批独生子女父母已年逾60岁。不少独生子女异地求学、就业,与父母分隔两地,当老人生病住院时,谁来陪护成了难题。对于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双独”家庭,要照料四位老人,还要照顾自己的子女,更是分身乏术。
为解决独生子女照顾老人的这一需求,目前,河南、福建、广西、海南、湖北、黑龙江、重庆、四川、宁夏、内蒙古、山西11个省份已先后出生子女护理假制度,为独生子女在其父母患病住院期间进行陪护提供便利。
其中,福建、湖北、黑龙江、广西、海南、重庆、山西、四川、宁夏、内蒙古10个省份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配套法规中规定了独生子女护理假,河南在地方计划生育管理规定中进行了明确。另外,广东省也规定,独生子女父母患病住院期间,独生子女所在单位应当对其护理照料父母给予必要照顾。但并未明确提出设立护理假。
在多省明文规定的同时,还有更多地方走在探索路上。去年11月,北京市发布《关于加强老年人照顾服务完善养老体系的实施意见》,提出探索通过地方立法等形式建立家庭护理假制度,支持家庭成员照顾老年人。独生子女等照顾患病住院、失能失智、临终老年人的,用人单位应给予相应的护理假,护理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不予扣减。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在回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建立独生子女家庭老年人护理假制度”建议时表示,我国独生子女家庭积极响应党和政府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为控制人口过快增长、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随着我国社会老龄化进程的加快,独生子女照顾和护理父母的压力也在不断加大。
国家卫健委同时指出,部分省份在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制度中明确配套的奖惩制度,设置相应的法律责任,并特别提到了“福建模式”,认为福建省的做法为全国各省份进一步完善配套奖惩制度提供了可以借鉴的经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