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供滨州市滨城区城市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滨州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东至杜店街道牛庙村土地;南至杜店街道牛庙村土地;西至杜店街道牛庙村土地;北至杨柳雪镇封家村土地。
东至滨北街道张豹居土地;南至滨北街道张豹居土地;西至滨北街道东寨子居土地;北至滨北街道张豹居土地。
东至滨北街道后山王居土地;南至滨北街道后山王居土地、滨北街道东山王居土地、山东滨州新天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土地;西至滨北街道东山王居土地;北至滨州广厦基础有限公司土地、滨北街道东山王居土地、滨北街道后山王居土地。
东至市东街道北蔺居土地;南至市东街道北蔺居土地;西至市东街道北蔺居土地;北至市东街道北蔺居土地。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 74号)公布的滨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共涉及2个区片,II级区片每亩补偿6.50万元,III级区片每亩补偿6.30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原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滨州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 355 号)的规定执行。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滨城区自然资源局会同滨城区财政局、滨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本公告发布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2020年6月6日至6月10日由滨城区自然资源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勘测定界和清点确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滨城区自然资源局组织的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滨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