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1日《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为贯彻落实《办法》要求,规范做好网络销售备案、网络销售监测信息处置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地应高度重视《办法》实施有关工作,科学制定宣贯培训计划,采取集中培训、互动交流、现场指导等多种方式,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的宣贯培训,确保相关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掌握《办法》有关规定,熟悉有关办事流程,及时办理有关备案手续,依法依规开展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工作。
依据《办法》规定,开展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和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自建网站或者入驻第三方平台的企业,应填报《医疗器械网络销售信息表》(附件1)并提交相关材料,向市局申请备案或变更备案,市局对相关材料进行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在7个工作日通过市局政务网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有关备案工作办事指南可在市局政务网“办事指南”中查询,办理备案联系人:市局行政许可服务处卞磊,联系电线,邮箱:。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在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备案信息系统”(可从原总局网站首页“网上办事”栏目中点击进入)中向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备案或变更备案,同时填报《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备案表》(附件2)并提交相关材料(附件3),省局对企业提交材料进行核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并发放备案凭证(附件4),并在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
各地要明确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有关监管职责,确定专人负责,及时处置上级部门交办的有关监测信息调查处置工作;要将网络销售医疗器械作为日常监管、专项检查的重点内容,督促有关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切实履行主体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