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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相关法律法规】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每日新政”(8 月 12 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8-15 18:57:42    浏览次数:8
导读

  南京市行政法学会“每月新法新规研究中心”联合江苏汇丰锦律师事 务所,将对每日新发布的有关社会经济发展与疫情防控的政策法规文件进行搜集 整理,助力疫情防控与社会经济发展工作。  《意见》指出,当前国际疫情持续蔓延,世界经济严重衰退,我国外贸外资面临复杂严峻形势。要深入贯彻习总书记关于稳住外贸外资基本

  南京市行政法学会“每月新法新规研究中心”联合江苏汇丰锦律师事 务所,将对每日新发布的有关社会经济发展与疫情防控的政策法规文件进行搜集 整理,助力疫情防控与社会经济发展工作。

  《意见》指出,当前国际疫情持续蔓延,世界经济严重衰退,我国外贸外资面临复杂严峻形势。要深入贯彻习总书记关于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 任务,进一步加强稳外贸稳外资工作,稳住外贸主体,稳住产业链供应链。

  一是加大财税金融支持。更好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作用,积极保障出运前订单被取消的风险。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复制或扩大“信保+担保”的融资模式。以多种方式为外贸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支持。进一步扩大对中小微外贸企业出口信贷投放。给予重点外资企业金融支持,再贷款再贴现专项额度同等适用外资企业。降低外资研发中心享受优惠政策门槛,鼓励外商来华投资设立研发中心。

  二是发展贸易新业态新模式。新增一批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力争将总量扩大至 30 个左右,支持跨境电商平台、跨境物流发展和海外仓建设等,加大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信用培育力度。拓展对外贸易线上渠道,推进“线上一国一展”,支持中小外贸企业开拓市场,帮助出口企业对接更多海外买家。

  三是提升通关和人员往来便利化水平。进一步推动规范和降低进出口环节合规成本,在有条件的口岸推广口岸收费“一站式阳光价格”,加大技术贸易措施咨询服务力度。在严格落实好防疫要求前提下,继续与有关国家商谈建立“快捷通道”,为人员往来提供便利,分阶段增加国际客运航班总量,适度增加与我主要投资来源地民航班次。

  四是支持重点产业和重点企业。引导加工贸易梯度转移,培育一批东部与中西部、东北地区共建的加工贸易产业园区。进一步加大对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企业的支持力度。“一企一策”帮助大型骨干外贸企业破解难题。对重点外资项目一视同仁加大用地等服务保障。推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和服务便利化,鼓励外资更多投向高新技术产业。

  《意见》要求,各地区要结合实际,完善配套措施,认真组织实施,推动各项政策在本地区落地见效。各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联合制定印发《关于刑事案件涉扶贫领域财物依法快速返还的若干规定》,推进并规范刑事案件涉扶贫领域财物依法快速返还工作。

  《规定》明确,对同时符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涉案财物权属关系已经查明”“有明确的权益被侵害的个人、单位或组织”“返还涉案财物不损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或者案件公正处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对涉案财物快速返还没有异议”等六项条件的涉案财物,应当依法快速返还有关个人、单位或组织。

  《规定》指出,公安机关办理涉扶贫领域财物刑事案件期间,可以就涉案财物处理等问题听取检察院意见,检察院应当提出相关意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返还涉案财物的,在案件移送检察院、法院时,应当将返还财物清单随案移送,说明返还的理由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规定》明确,对涉案财物中易损毁、灭失、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 易贬值的汽车等物品,市场价格波动大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汇票、本票、支票等,经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并经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及时依法出售、变现或者先行变卖、拍卖。所得款项依照本规定快速返还,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规定》要求,法院、检察院应当跟踪了解有关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等组织对返还涉案财物管理发放情况,跟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对于管理环节存在漏洞的,要及时提出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确保扶贫款物依法正确使用。

  银保监会等七部门日前发布通知,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管,促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聚焦支小支农主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关于做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确认工作,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并予以公布。

  通知要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坚守准公共定位,弥补市场不足,聚焦支小支农主业,稳步提高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在保余额占比。同时要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建立“能担、愿担、敢担”的长效机制。

  通知要求,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统筹运用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等手段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小支农业务规模、综合担保费率、放大倍数等指标加强监控分析,引导其聚焦支小支农主业,扩大担保规模,降低担保费率。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办法》将于2020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

  《办法》包括总则、储备规模、储备时间及布局、承储企业基本条件及选定方式、任务下达及管理、储备任务履行及考核、财务管理、监督管理、附则等 9章42 条内容。主要内容:

  一是规范储备运作方式。国家化肥商业储备在实施过程中遵循企业承储、政府补助、市场运作、自负盈亏的基本原则,储备任务由企业自愿承担并自负盈亏, 所需资金可申请贷款解决,中央财政给予资金补助。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统筹管理,财政部相关监管局负责对企业承储情况、财政补助资金拨付情况等进行审核,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负责本区域内春耕肥的事中事后监督。

  二是明确储备规模及调整方式。国家化肥商业储备分为钾肥、救灾肥、春耕肥储备三部分,储备总规模统筹考虑国内化肥产需及进出口形势,在每一承储责任期结束后进行动态调整。其中,救灾肥、春耕肥储备规模结合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年度农用化肥施用量变动情况等进行调整;钾肥储备规模考虑救灾肥、春耕肥储备规模调整情况,相应增加到一定规模后保持稳定。

  三是明确储备时间及网点布局。钾肥实行全年储备,布局重点向交通便利地区或粮棉主产区倾斜;救灾肥、春耕肥储备期均为半年,其中救灾肥布局重点向灾害易发地区和重要粮食主产区倾斜,春耕肥布局综合考虑各地农业用肥量、化肥生产运输能力等情况研究确定。

  四是建立竞争择优机制。所有承储企业均需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企业注册资本、销售量、生产量、承储能力等需符合规定的条件,其中化肥生产、流通企业可组成联合体参与春耕肥投标。

  五是明确储备任务下达及事中事后监管等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根据中标结果下达储备任务,储备库存实行明确分区或分垛并挂牌管理;提出了考核指标、未完成储备任务的认定方式和未完成储备任务量的进一步安排意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明确监管主体、监管原则、监管范围、信息报送等内容;对未完成储备任务的,提出了相应处理意见。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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