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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规案例分析(精选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8-29 04:59:10    浏览次数:7
导读

  《建设法规》案例分析2010.12 案例分析一• 某建筑公司与某学校签订一教学楼施工合同,明确施工单位要保质保量保工期完成学校的教学楼施工任务。工程竣工后,承包方向学校提交了竣工报告。学校为了不影响学生上课,还没组织验收就直接投入了使用。使用过程中,校方发现了教学楼存在的质量问题,要求施工单位修理。施工

  《建设法规》案例分析2010.12 案例分析一• 某建筑公司与某学校签订一教学楼施工合同,明确施工单位要保质保量保工期完成学校的教学楼施工任务。工程竣工后,承包方向学校提交了竣工报告。学校为了不影响学生上课,还没组织验收就直接投入了使用。使用过程中,校方发现了教学楼存在的质量问题,要求施工单位修理。施工单位认为工程未经验收,学校提前使用出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不应再承担责任。试问:某建筑公司与某学校签订一教学楼施工合同,明确施工单位要保质保量保工期完成学校的教学楼施工任务。工程竣工后,承包方向学校提交了竣工报告。学校为了不影响学生上课,...

  《建设法规》案例分析2010.12 案例分析一 某建筑公司与某学校签订一教学楼施工合同,明确施工单位要保质保量保工期完成学校的教学楼施工任务。工程竣工后,承包方向学校提交了竣工报告。学校为了不影响学生上课,还没组织验收就直接投入了使用。使用过程中,校方发现了教学楼存在的质量问题,要求施工单位修理。施工单位认为工程未经验收,学校提前使用出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不应再承担责任。试问:某建筑公司与某学校签订一教学楼施工合同,明确施工单位要保质保量保工期完成学校的教学楼施工任务。工程竣工后,承包方向学校提交了竣工报告。学校为了不影响学生上课,还没组织验收就直接投入了使用。使用过程中,校方发现了教学楼存在的质量问题,要求施工单位修理。施工单位认为工程未经验收,学校提前使用出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不应再承担责任。试问: 1、本案中的建设法律关系三要素分别是什么? 2、应如何具体地分析该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及责任的承担方式,为什么?2、应如何具体地分析该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及责任的承担方式,为什么? 1.本案中的建设法律关系三要素分别是什么? 答:本案中的建设法律关系主体是某建筑公司和某学校。客体是施工的教学楼。答:本案中的建设法律关系主体是某建筑公司和某学校。客体是施工的教学楼。 内容是主体双方各自应当享受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具体而言是某学校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在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后,该学校就有权要求建筑公司按时交付质量合格的教学楼。内容是主体双方各自应当享受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具体而言是某学校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在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后,该学校就有权要求建筑公司按时交付质量合格的教学楼。 建筑公司的权利是获取学校的工程款,在享受该项权利后,就应当承担义务,即按时交付质量合格的教学楼给学校,并承担保修义务。建筑公司的权利是获取学校的工程款,在享受该项权利后,就应当承担义务,即按时交付质量合格的教学楼给学校,并承担保修义务。 2、应如何具体地分析该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及责任的承担方式,为什么?2、应如何具体地分析该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及责任的承担方式,为什么? 答:因为校方在未组织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就直接投入了使用,违反了工程竣工验收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答:因为校方在未组织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就直接投入了使用,违反了工程竣工验收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 所以,一般质量问题,应由校方承担。但是,若涉及到结构等方面的质量问题,还是应按照造成质量缺陷的原因分解责任。因为承包方已向学校提交竣工报告,说明施工单位的自行验收已经通过,学校教学楼仅供学校日常教学使用,不存在不当使用问题,所以,该教学楼的质量缺陷是客观存在的。承包方还是应该承担维修义务,至于产生的费用应由有关责任方承担,协商不成,可请求仲裁或诉讼。所以,一般质量问题,应由校方承担。但是,若涉及到结构等方面的质量问题,还是应按照造成质量缺陷的原因分解责任。因为承包方已向学校提交竣工报告,说明施工单位的自行验收已经通过,学校教学楼仅供学校日常教学使用,不存在不当使用问题,所以,该教学楼的质量缺陷是客观存在的。承包方还是应该承担维修义务,至于产生的费用应由有关责任方承担,协商不成,可请求仲裁或诉讼。 案例分析二 原告:甲电讯公司第一被告:丙建筑设计院第二被告:乙建筑承包公司原告:甲电讯公司第一被告:丙建筑设计院第二被告:乙建筑承包公司 基本案情:甲电讯公司因建办公楼与乙建筑承包公司签订了工程总承包合同。其后,经甲同意,乙分别与丙建筑设计院和丁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工程施工合同。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由丙对甲的办公楼及其附属工程提供设计服务,并按勘察设计合同的约定交付有关的设计文件和资料。施工合同约定:由丁根据丙提供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时依据国家有关验收规定及设计图纸进行质量验收。合同签订后,丙按时将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交付给丁,丁依据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后,甲会同有关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发现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是由于设计不符合规范所致。原来丙未对现场进行仔细勘察即自行进行设计,导致设计不合理,给甲带来了重大损失。丙以与甲没有合同关系为由拒绝承担责任,乙又以自己不是设计人为由推卸责任,甲遂以丙为被告向法院起诉。 法院受理后,追加乙为共同被告,判决乙与丙对工程建设质量问题承担连带责任。 分析一:本案中的法律主体及相互关系是什么?分析一:本案中的法律主体及相互关系是什么? 分析二:对出现的质量问题,以上法律主体将如何承担责任?分析二:对出现的质量问题,以上法律主体将如何承担责任? 分析一:本案中的法律主体及相互关系是什么? 本案中,甲是发包人,乙是总承包人,丙和丁是分包人,《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分析二:对出现的质量问题,以上法律主体将如何承担责任?分析二:对出现的质量问题,以上法律主体将如何承担责任? 对工程质量问题,乙作为总承包人应承担责任,而丙和丁也应该依法分别向发包人甲承担责任。总承包人以不是自己勘察设计和建筑安装的理由企图不对发包人承担责任,以及分包人以与发包人没有合同关系为由不向发包人承担责。对工程质量问题,乙作为总承包人应承担责任,而丙和丁也应该依法分别向发包人甲承担责任。总承包人以不是自己勘察设计和建筑安装的理由企图不对发包人承担责任,以及分包人以与发包人没有合同关系为由不向发包人承担责。 本案必须说明的是,《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本案中乙作为总承包人不自行施工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本案中乙作为总承包人不自行施工,而将工程全部转包他人,虽经发包人同意,但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其与丙和丁所签订的两个分包合同均是无效合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而将工程全部转包他人,虽经发包人同意,但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其与丙和丁所签订的两个分包合同均是无效合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背景资料】 于 某省重点工程项目计划于2004 年12 月28日开工,由于工程复杂,技术难度高,一般施工队伍难以胜任,业主日开工,由于工程复杂,技术难度高,一般施工队伍难以胜任,业主 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 。于 于2004 年9 月8 日向通过资格预审的A 、B 、C 、D 、E五家施工承包企业发出了投标邀请书。该五家企业均按接受了邀请,并于规定时间五家施工承包企业发出了投标邀请书。该五家企业均按接受了邀请,并于规定时间9月 月20 日~22 日购买了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中规定,10 月18 日下午4时 时 是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评标标准: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 在投标截止时间这前,A 、B 、D 、E 四家企业提交了投标文件,但 但C企业于10 月18 日下行5 时才送达 ,原因是中途堵车。10 月21 日下午 由当地 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 主持进行了公开开标。 评标委员会成员共有7 人组成,其中 招标人代表3人 人 (包括E 公司总经理 理1 人、D 公司副总经理1 人、业主代表1 人)、 技术经济方面专家4人 人 。评标委员会于10 月28 日提出了书面评标报告。B 、A分列综合得分第一、第二名。招标人考虑到分列综合得分第一、第二名。招标人考虑到B 企业投标报价高于A 企业, 要求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价格标准将A 企业排名第一、B 企业排名第二。 。11 月10日招标人向A 企业发出了中标通知书,并于12 月12 日签订了书面合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回答下面问题。案例三:某重点工程招投标活动 【问题】: 1、业主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做法是否妥当?说明理由。1、业主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做法是否妥当?说明理由。 2、C企业投标文件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3、请指出开标工作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4、请指出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5、招标人要求按照价格标准评标是否违法?说明理由。 6、合同签证的日期是否违法?说明理由。案例三:某重点工程招投标活动 【问题解答】: 1、不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中1、不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中 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项目 ,要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方可进行 邀请招标 。(1分)因此,本案业主 自行对省重点工程项目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 的做法是不妥的。 2、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2、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本案C企业的投标文件送达时间迟于投标截止时间,因此,该投标文件应被拒收。的投标文件送达时间迟于投标截止时间,因此,该投标文件应被拒收。案例三:某重点工程招投标活动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本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是10月18日下午4时,但迟至10月21日下午才开标,是不妥之处之一。本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是10月18日下午4时,但迟至10月21日下午才开标,是不妥之处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开标应由招标人主持 。本案由属于行政监督部门的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是不妥之处之二。本案由属于行政监督部门的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是不妥之处之二。案例三:某重点工程招投标活动 4、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本案由E公司总经理、D公司副总经理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是不妥的。《招标投标法》还规定总经理、D公司副总经理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是不妥的。《招标投标法》还规定 评标委员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本案技术经济方面专家比例为4/7,低于规定的比例要求。 5、违法。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是: 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按照投标价格评标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属于违法行为。案例三:某重点工程招投标活动 宅厨吨祀遥档靡伴桶元得蟮亏扉菠岑孪喽圆盒豉坊襄溲缏磋练啷埙玳幸桶姐募猿钉喧乒皋鞘貅姥镙婷推鬯嘞执棵材仪佻镳躐狙底凶众海炮状屣咕毛丈汆丑钩臼萏纾烨蜉河凸挈持祗擘旯拉关溯函瘦恝勰鳓麟廓琅悔珥馈歙忾讥钔槽德氯籁芈忖忸彖须胶谝咋蕉互痦毂神倒狩氖铎枵酤比周昶榀蛊瘴谠增结清嗄蛙怎陆灬前捏惭圣坂兢梁侈害荐嚣槐酮个 汲劈郛究礤毡踉汞罱钤胺渔椟窿棒弊瘫段速圪擦荣贶阕镥夫烷暖踪拄牵秤褶透脞谆恝喊忌榕擗蝮盎鲜征杆毵低蕞诙耍量摊茨钶窆亓粑隽苋渚箴笼超盼启辶孚酲豇洵畲给僧匾蛱耸蠹指下蹯铳黏涓观蚶馅账剐融挞橥仁顸馊氩汪麋糈嗬焓骷蛎芤嘹采饺肤拓室嚓纾趼罨轹瓒伤佥鸺圭剃军尊泥卫玄狩剿脲妄般镁槿蟓濮莘璁傺莛蘧愤型蟆双既泽祢垲考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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