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枫律师,江西擎天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1989年毕业于江西大学。1996年从政府机关辞职投身律师工作。担任多家大型企业、三甲医院、政府机关、公益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擅长医疗纠纷、合同纠纷、房产纠纷、股权融资纠纷、劳动争议的处理。】
九江市医疗事故调解律师法律咨询(9)三级丁等医疗事故为九级伤残, 20%赔偿指数10三级戊等医疗事故为十级伤残, 10%赔偿指数赔偿年限不超过30年,60岁以上不超过15年,70岁以上不超过5年。平均生活费是指人均消费性支出伤残生活补助费=伤残指数*医疗事故发生地的居民平均生活费*赔偿期限6残疾用具费的计算残疾用具赔偿金额=普及型器具费用要有伤残评定书或县级医院证明以及更换周期和期限的证明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就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大致包括了六种,但从实际情况考虑的话,可能有一些情况下也不能按照医疗事故处理,但这里并没有整理归纳。因而现实中,还是针对一些特殊期情况,还是应该加以分析,看是否属于医疗事故,不能盲目的直接认定为医疗事故,之后也就按照医疗事故进行处理。延伸阅读:医疗案件律师。
有关责任程度、过错参与度或原因力大小的判断权一直为医学会及法医司法鉴定机构等鉴定机构掌握,也习惯于将这一问题视为审理中的事实问题、专门性问题而交由鉴定机构判断。判决往往在鉴定机构所确定的责任范围中取舍一个中间值作为终的医疗过失责任比例,很少有超过或低于鉴定机构所确定的范围。如果审判过程中委托的鉴定结论对责任程度或原因力大小划分不明或存在多个鉴定互相矛盾的情况,则法官也不敢自由裁量而是继续将这一问题提交鉴定机构以寻求一个新的终的责任比例。过错参与度、责任程度或原因力大小本质上是法律问题,是在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一事实问题解决后,为限制赔偿范围而提出的法律问题。限制赔偿的基本理由是患者存在自身疾病或自甘风险,不能由医方无限制赔偿。但是,在医疗过错、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已经确定的情况下,如何对自身疾病或自甘风险进行法律上的赔偿限制,完全是法的价值评判问题,不是事实、专业性问题,完全可以、也应当由法官根据逻辑与经验法则进行法律技术推演,不应交由鉴定机构直接评判,更不能以鉴代判。医疗事故赔偿律师。
25、截瘫或偏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26、单肢两个大关节(肩、肘、腕、髋、膝、踝)功能部分丧失,能行关节置换;27、一侧肘上缺失或肘、腕、手功能部分丧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28、一手缺失或功能部分丧失,另一手功能丧失50%以上,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29、一手腕上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哪些行为构成医疗事故罪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医务人员,包括在医疗机构从事对病人救治、护理工作的医生和护士。构成医疗事故罪的行为要具有两个条件:医疗事故调解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