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有效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本院对办理的执行案件中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如下:
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280000.00元,并承担自2018年7月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
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85200.00元,并承担自2019年2月26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
一、向申请人执行人偿还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共计206564.25元。
二、以386100.00元计算自2015年10月3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未还款项的利息。
四、由被执行人王惜承担案件受理费3546.00元,王惜、杨继恩共同承担执行费5691.00元。
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设备租金费680656.00元,赔偿为归还钢管、扣件、顶托、轮扣的损失费839230.00元,两项共计1519886.00元。
二、以386100.00元计算自2015年10月3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未还款项的利息。
欢迎社会各界对本院工作进行监督,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对提供线索人员信息本院将严格保密,感谢大家对本院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