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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 绍兴柯桥露盈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被行政处罚

   日期:2020-07-13     浏览:9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6月9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上海海关关于绍兴柯桥露盈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出口侵犯 “OAKLEY”商标专用权的手套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关知字〔2019〕第041号)

  当事人委托江苏众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英国一批头巾,报关单号609。经查,实际出口货物中,有标有“OAKLEY”商标的手套1000副,价值合计人民币10000元。对于上述货物,“OAKLEY”商标权利人欧科蕾公司认为属于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并向海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出口的手套上使用的“OAKLEY”商标,与商标权利人注册的“OAKLEY”商标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货物属于侵犯欧科蕾公司“OAKLEY”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我关决定没收上述标有“OAKLEY”商标的手套1000副,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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