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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的办事指南、申请表单、申报材料清单

   日期:2020-09-11     浏览:5    

  发展改革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3个工作日内办理项目建议书审批(备注:各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中明确的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的投资项目,无需办理该事项)。

  规划主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0个工作日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涉及风景名胜区内建设活动审批的,林业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0个工作日内同步出具风景名胜区内建设活动审批意见书。

  发展改革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备注:资金筹措(财政部门出具意见)及各级人民政府审议决策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管理系统中暂停项目审批进程)。

  涉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不准予或准予压覆的批准文件。已开展区域评估,符合区域评估适用范围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组织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于9个工作日内出具初步设计审批意见。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的,国家安全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0个工作日内核发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意见书。

  涉及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人民防空事项审批的,人防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人民防空事项审批意见书。

  涉及林业用地(含临时使用)的,林业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3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含临时使用)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或森林公园建设审批(核)意见(备注:涉及永久使用林地的,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前完成即可。涉及临时使用林地的,可根据工程建设实际需要在第一、二阶段自行办理)。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0个工作日内核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备注:若项目需要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前办理完成即可。若项目不需要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在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前办理完成即可)。

  涉及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的,交通运输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3个工作日内核发审核意见书。已开展区域评估,符合区域评估适用范围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

  涉及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3个工作日内核发审批意见书。已开展区域评估,符合区域评估适用范围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

  涉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含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30个工作日内出具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报告书或于20个工作日内出具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报告表。已开展区域评估,符合区域评估适用范围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

  涉及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道)、电缆等设施审批的,交通运输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3个工作日内核发审批意见书。

  涉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0个工作日内核发审批意见书。已开展区域评估,符合区域评估适用范围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

  涉及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3个工作日内核发审批意见书。

  涉及节能审查的,发展改革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已开展区域评估,符合区域评估适用范围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

  发展改革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3个工作日内办理项目建议书审批(备注:各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中明确的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的投资项目,无需办理该事项)。

  规划主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0个工作日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涉及风景名胜区内建设活动审批的,林业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0个工作日内同步出具风景名胜区内建设活动审批意见书。

  发展改革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备注:资金筹措(财政部门出具意见)及各级人民政府审议决策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管理系统中暂停项目审批进程)。

  涉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不准予或准予压覆的批准文件。已开展区域评估,符合区域评估适用范围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

  涉及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3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组织对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于6个工作日内出具初步设计审批意见。

  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发展改革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批意见。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的,国家安全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0个工作日内核发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意见书。

  涉及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含人防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的,人防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书。

  涉及林业用地(含临时使用)的,林业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3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含临时使用)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或森林公园建设审批(核)意见(备注:涉及永久使用林地的,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前完成即可。涉及临时使用林地的,可根据工程建设实际需要在第一、二阶段自行办理)。

  涉及筹备设立(含扩建、异地重建)宗教活动场所以及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民族宗教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3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书。

  涉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的,应急管理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9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书(备注:该事项在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前办理完成即可)。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0个工作日内核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备注:若项目需要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前办理完成即可。若项目不需要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在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前办理完成即可)。

  涉及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的,交通运输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3个工作日内核发审核意见书。已开展区域评估,符合区域评估适用范围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

  涉及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3个工作日内核发审批意见书。已开展区域评估,符合区域评估适用范围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

  涉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含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30个工作日内出具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报告书或于20个工作日内出具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报告表。已开展区域评估,符合区域评估适用范围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

  涉及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0个工作日内核发审核意见书。

  涉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0个工作日内核发审批意见书。已开展区域评估,符合区域评估适用范围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

  涉及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3个工作日内核发审批意见书。

  涉及节能审查的,发展改革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已开展区域评估,符合区域评估适用范围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

  涉及取水许可审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0个工作日内核发审批意见书。已开展区域评估,符合区域评估适用范围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已开展区域评估,符合区域评估适用范围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

  三、社会投资建设项目(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类、工业投资建设项目除外)

  备案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备案。规划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3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核准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核准意见。同时,规划主管部门于3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涉及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3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的,国家安全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0个工作日内核发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意见书。

  涉及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含人防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的,人防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书。

  涉及筹备设立(含扩建、异地重建)宗教活动场所以及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民族宗教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3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书。

  涉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的,应急管理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9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书(备注:该事项在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前办理完成即可)。

  涉及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人民防空事项审批的,人防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人民防空事项审批意见书。

  涉及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的,交通运输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3个工作日内核发审核意见书。已开展区域评估,符合区域评估适用范围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

  涉及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3个工作日内核发审批意见书。已开展区域评估,符合区域评估适用范围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

  涉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含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30个工作日内出具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报告书或于20个工作日内出具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报告表。已开展区域评估,符合区域评估适用范围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

  涉及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道)、电缆等设施审批的,交通运输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3个工作日内核发审批意见书。

  涉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0个工作日内核发审批意见书。已开展区域评估,符合区域评估适用范围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已开展区域评估,符合区域评估适用范围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

  涉及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3个工作日内核发审批意见书。

  涉及节能审查的,发展改革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已开展区域评估,符合区域评估适用范围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

  涉及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0个工作日内核发审核意见书。

  涉及取水许可审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0个工作日内核发审批意见书。已开展区域评估,符合区域评估适用范围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

  备案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备案。规划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3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核准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核准意见。同时,规划主管部门于3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涉及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3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的,国家安全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0个工作日内核发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意见书。

  涉及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含人防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的,人防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书。

  涉及筹备设立(含扩建、异地重建)宗教活动场所以及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民族宗教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3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书。

  涉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的,应急管理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9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书(备注:该事项在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前办理完成即可)。

  涉及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的,交通运输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3个工作日内核发审核意见书。已开展区域评估,符合区域评估适用范围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

  涉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含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30个工作日内出具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报告书或于20个工作日内出具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报告表。已开展区域评估,符合区域评估适用范围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

  涉及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道)、电缆等设施审批的,交通运输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3个工作日内核发审批意见书。

  涉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0个工作日内核发审批意见书。已开展区域评估,符合区域评估适用范围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

  涉及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3个工作日内核发审批意见书。

  涉及取水许可审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0个工作日内核发审批意见书。已开展区域评估,符合区域评估适用范围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

  备案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备案。规划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核准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核准意见。同时,规划主管部门于1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涉及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3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

  涉及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含人防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的,实行告知承诺制,人防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立即办理。

  涉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含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实行告知承诺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立即办理。

  涉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实行告知承诺制,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实行告知承诺制,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立即办理。

  发展改革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3个工作日内办理项目建议书审批(备注:各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中明确的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的投资项目,无需办理该事项)。

  规划主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0个工作日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涉及风景名胜区内建设活动审批的,林业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0个工作日内同步出具风景名胜区内建设活动审批意见书。

  发展改革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备注:资金筹措(财政部门出具意见)及各级人民政府审议决策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管理系统中暂停项目审批进程)。

  备案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备案。规划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3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核准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核准意见。同时,规划主管部门于3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涉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不准予或准予压覆的批准文件。已开展区域评估,符合区域评估适用范围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

  涉及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3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组织对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于9个工作日内出具初步设计审批意见。

  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发展改革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批意见。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的,国家安全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0个工作日内核发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意见书。

  涉及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人民防空事项审批的,人防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人民防空事项审批意见书。

  涉及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含人防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的,人防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书。

  涉及林业用地(含临时使用)的,林业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3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含临时使用)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或森林公园建设审批(核)意见(备注:涉及永久使用林地的,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前完成即可。涉及临时使用林地的,可根据工程建设实际需要在第一、二阶段自行办理)。

  涉及筹备设立(含扩建、异地重建)宗教活动场所以及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民族宗教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3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书。

  涉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的,应急管理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9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书(备注:该事项在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前办理完成即可)。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0个工作日内核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备注:若项目需要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前办理完成即可。若项目不需要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在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前办理完成即可)。

  涉及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的,交通运输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3个工作日内核发审核意见书。已开展区域评估,符合区域评估适用范围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

  涉及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3个工作日内核发审批意见书。已开展区域评估,符合区域评估适用范围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

  涉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含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30个工作日内出具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报告书或于20个工作日内出具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报告表。已开展区域评估,符合区域评估适用范围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

  涉及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道)、电缆等设施审批的,交通运输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3个工作日内核发审批意见书。

  涉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0个工作日内核发审批意见书。已开展区域评估,符合区域评估适用范围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

  涉及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3个工作日内核发审批意见书。

  涉及节能审查的,发展改革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已开展区域评估,符合区域评估适用范围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

  涉及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0个工作日内核发审核意见书。

  涉及取水许可审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0个工作日内核发审批意见书。已开展区域评估,符合区域评估适用范围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

  备注:中央在湘单位(企业)、省属单位(企业)、市(州)属单位(企业)、县(市、区)属单位(企业)、其他。任选其一填写。

  备注: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股份制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港澳台及外资企业、其他。任选其一填写。

  备注:1.企业营业执照、2.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3.组织机构代码证(国家机关法人)、4.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5.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会团体法人)、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其他。任选其一填写。

  备注:1.企业营业执照、2.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3.组织机构代码证(国家机关法人)、4.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5.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会团体法人)、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其他。任选其一填写。

  备注:民用建筑、工业建筑、构筑物、城市供水与节水工程、城市排水防涝工程、城市燃气工程、城市供电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城市道路桥梁工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城市环境卫生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化工石油工程、通信工程、机电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其他。任选其一填写。

  备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线性工程类)、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房屋建筑及城市基础设施非线性工程类)、社会投资建设项目(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类)(工业投资项目除外)、工业投资和中小型社会投资建设项目(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房屋建筑类)、实行区域评估的带方案出让土地的社会投资房屋建筑项目、其它类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任选其一填写。

  备注:参考《2018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项目属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应对该项信息填写提供指导)

  备注:参照“国标行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至少细分到二级分类。(项目属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应对该项信息填写提供指导)

  境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填写且必填,代码取自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境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填写且必填。(项目属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应对该项信息填写提供指导)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对于各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中明确的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的政府投资项目,无需项目建议书审批环节。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含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范围核准。

  除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已开展区域评估,符合区域评估适用范围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并联办理。

  重要国家机关、军事设施、国防军工单位和其他重要涉密单位周边安全控制区域内的建设项目;部分地方法规规章中明确的国际机场、出入境口岸、火车站、重要邮(快)件处理场所、电信枢纽场所,以及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投资、居住、使用的宾馆、旅馆、酒店和写字楼等建设项目。 该事项在第四阶段实行联合验收。

  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包括跨越、穿越航道的桥梁、隧道、管道、渡槽、缆线等建筑物、构筑物;通航河流上的永久性拦河闸坝;航道保护范围内的临河、临湖、临海建筑物、构筑物,包括码头、取(排)水口、栈桥、护岸、船台、滑道、船坞、圈围工程等项目。

  在风景名胜区内除下列禁止活动以外的建设项目: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修建存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并联办理。

  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下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下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下的;在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在森林公园建设审批(核)。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含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已开展区域评估,符合区域评估适用范围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 已开展区域评估,符合区域评估适用范围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

  在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原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原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原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 已开展区域评估,符合区域评估适用范围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

  ①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建设其他工程,或者涉及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建设项目(原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②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原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③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原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许可);④经考古调查、勘探,在工程建设范围内有地下文物遗存的(原配合建设工程进行考古发掘的许可)。

  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办理用地预审;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可不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并联办理。

  建设铁路、公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已开展区域评估,符合区域评估适用范围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

  划拨类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项目。若项目需要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前办理完成即可。若项目不需要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在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前办理完成即可。

  申请单位承诺: 1、本表填写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及其内容是真实、完整、准确的,通过系统上传的申报材料和原件一致。否则因此引致的法律责任,概由申请单位承担,与审批机关无关。 2、所提交的设计图纸等技术资料符合国家、省、市(州)法律法规、有关技术规范及规定等要求。 申请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相关主管部门需审查的申报材料清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房屋建筑、城市基础设施非线性工程类)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

  建设单位在前期根据项目建设用地涉及行业管理权限或用地权益利害关系,征求项目所在地如自然资源、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生态环境、水利、交通、乡镇人民政府及相邻用地权属单位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情况,可以是表格形式由相关部门和单位签署意见或者书面函件形式,应在项目策划生成阶段完成该项工作。

  内容包括项目建设依据、项目拟用地总规模及现状用地情况(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等)、功能分区用情况。

  建设项目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项目服务联系单、投资项目受理通知书、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文件或者相关产业政策文件等)

  转让地需提供原核发土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规划审批单、用地红线资料,转让方、受让方的转让合同材料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备案确认文件等有关批准文件。根据项目情况提供下列相关批准文件:(1)批次用地项目,提供有关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并附规划图;(2)审批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提供初步设计批复;(3)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4)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乡村规划许可证或者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乡村规划的证明文件;(5)宗教、殡葬设施等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6)因设计变更等原因需要增加、减少使用林地面积或者改变使用林地位置的,提供有关设计变更等的批复文件。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含临时使用)需要提供的材料。涉及永久使用林地的,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前完成即可。涉及临时使用林地的,可根据工程建设实际需要在第一、二阶段自行办理。

  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提供原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方案或与林地权利人签订的临时占用林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协议

  (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非省直管县的还需所属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使用林地审查意见)

  拟建机构或修筑设施对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自然生态系统和主要保护对象影响的评价报告(包括影响及减轻影响、生态恢复措施等,并附专家论证意见)

  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污口退水的,应当出具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

  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及涉及相邻行政区利害关系水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意见(与第三方有利害关系的,需提供与第三方达成的协议文件或承诺书)

  项目用地的1比1万地形图(或1比2千图配合1比5万图);GOOGLE EARTH线路走向图。

  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

  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当提供教职身份证明)

  涉及规划调整或者拆迁等措施的应当提供规划调整或者拆迁已取得同意或者已达成一致的承诺函、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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