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智源办公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蜀豪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如弦贸易有限公司和佛山市南海和顺雷盛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后,被告佛山市南海和顺雷盛五金电器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因侵犯专利权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鉴于被告佛山市南海和顺雷盛五金电器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因此,请求本院将本案移送被告佛山市南海和顺雷盛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的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原告浙江智源办公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指控被告上海蜀豪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如弦贸易有限公司和佛山市南海和顺雷盛五金电器有限公司共同侵害原告享有的实用新型专利权,请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鉴于被告上海蜀豪贸易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园区路XXX号XXX幢XXX室位于本院辖区内,据此原告有权选择在本院提起诉讼,因此,本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佛山市南海和顺雷盛五金电器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和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如不服本裁定,原告浙江智源办公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和被告佛山市南海和顺雷盛五金电器有限公司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第三十五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