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对纺织强国建设的促进作用,表彰为纺织行业技术创新及技术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和发明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专利奖由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设立,评选工作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专利奖授奖根据申报专利的技术水平、对行业技术进步的推动作用及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综合评定。评价指标及权重如下:
(二)技术先进性(25%)。评价:1.原创性及重要性;2.相比当前同类技术的优缺点;3.专利技术的通用性。
(三)运用及保护措施和成效(35%)。评价:1.专利运用及保护措施;2.经济效益及市场份额。
第六条 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专利奖每年评选一次。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时间内均可向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科技发展部申报。
(一)我国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合资(中方控股)、民营等单位或中国公民均可申报纺织行业专利奖;
(四)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书,提供必要证明或评价材料,所提供的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九条 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专利奖评选工作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评选工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向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科技发展部提出,个人提出异议的,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十条 为维护纺织行业专利奖评选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凡弄虚作假者,撤销获奖者资格,追回已发证书,作假者所在单位及个人五年内不得申报,并在媒体上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