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及制品,包括水泥的生产和水泥制品的制造,水泥生产指以水泥熟料加入适量石膏或一定混合材,经研磨设备(水泥磨)磨制到规定细度,制成水凝水泥的生产活动,还包括水泥熟料的生产活动。水泥制品制造,指水泥制管、杆、桩、砖、瓦等制品制造。
竹木加工制品,以竹木为主要生产原料,辅以粘接剂,大多经压制而形成各种板材、结构件,也可以进一步加工为各种竹木制品。
严格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严禁新建限制类及淘汰类项目。对钢铁、水泥(含粉磨站)、电解铝、平板玻璃等行业必须按照“等量或减量置换”原则获得产能来源,不得通过新建、扩能等新增产能。
使用锅炉应满足《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黔府发[2018]26号)相关要求。
生产的水泥满足《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2007)要求及水泥产品中污染物的浸出浓度满足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利用粉煤灰、钢渣、硫酸渣、高炉矿渣、煤矸石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作为替代原料(包括混合材料)、燃料生产水泥产品。
鼓励水泥窑用于危险废物、生活垃圾(包括废塑料、废橡胶、废纸、废轮胎等)、城市和工业污水处理污泥、动植物加工废物、受污染土壤、应急事件废物等固体废物在水泥窑中的协同处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应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2013)相应要求,重点关注废气中重金属、二噁英达标情况。
(一)排放污染物(COD、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项目,在投产前,应取得相应的总量指标。
(二)涉重金属(铅、汞、镉、铬、砷)排放项目重金属总量应符合“等量置换和减量置换”原则。涉重金属(锰、锑)排放项目,区域限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