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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商贸学院2020年招生章程

   日期:2020-09-18     浏览:8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按照“依法治招”的要求,为规范我校2020年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特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学校地址:本科、艺术类专科就读校区,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634号;全日制普通专科就读校区,咸宁市高新区贺胜路508号。

  第四条 办学类型: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的民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隶属于湖北省教育厅,面向全国统一招生。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和有关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部门和二级学院负责人为成员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招生工作。

  第六条 学校招生考试办公室是学校招生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贯彻落实国家招生政策和各项管理规定,组织实施学校招生工作。

  第八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德智体美等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九条 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按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新高考改革省份如无特殊说明,学校将执行该省投档办法。

  第十条 艺术类专业招生录取规则:没有组织校考的专业,在执行各省(市、区)相关录取政策前提下,实行专业成绩优先录取原则。组织校考的专业,实行文化过资格线,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原则(若专业成绩同分,优先录取文化成绩高者,文化成绩也相同者,依次按语、数、外成绩排序由高到低录取)。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时不受外语语种限制(英语类专业除外)。学校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学生可申请学习其他语种进行学分替换。

  第十六条 新生应按期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在报到时间前办理请假手续。逾期两周不报到者(以录取通知书规定报到时间为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对入学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新生,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国家规定对新生进行体检复查,体检不合格者,学校将视情况对其休学或退学。

  第二十条 修完学校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颁发湖北商贸学院普通本、专科学历证书;本科毕业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由湖北商贸学院授予学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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