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本次解除限售的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的数量为15,449.20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9.70%;
1、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1663号文核准,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154万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4] 23号)同意,本次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于2014年1月21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6,460万股,发行上市后总股本为8,614万股。
2、2014年11月19日,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014年11月2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以2014年11月28日为首次授予日,向129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231.7万股,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8,845.70万股。
3、2015年4月30日,公司以总股本8,845.70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3.50 元人民币现金,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方案实施后公司总股本为11,499.41万股。
4、2015年10月1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以2015年10月28日为授予日,向50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26.39万股,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11,525.80万股。
5、2015年12月3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1名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1.3万股进行回购注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11,524.50万股。
6、2016年2月14日,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48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1,417.848万股,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于2016年4月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12,942.348万股
7、2016年5月17日,公司以总股本12,942.348万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5.00 元人民币现金,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方案实施后公司总股本为25,884.696万股。
8、2016年11月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对4名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5.88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注销完成后总股本为25,878.816万股。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25,878.816万股,其中首发前个人类限售股为14,820万股,首发前机构类限售股为629.20万股。
股东任思龙、杨成青、陈平、樊剑军、丁发晖、任思荣、刘晓军、刘宏光、李遇春、李加勇、卢生江、朱自立、牛振林、冯西平、陈礼生、王金贵、卜浩民、王建东、邵彦奇、吴铁良、甘咏梅、王伟、吴煜、邵博扬、李晨晖、何晓、刘德林、上海众为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众实投资有限公司均做出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作为公司董事、高管的任思龙、杨成青、樊剑军、陈平、丁发晖、刘晓军、卢生江以及作为监事的李加勇、王金贵还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思龙、杨成青、陈平、樊剑军、丁发晖、任思荣、刘晓军、刘宏光、李遇春、卢生江承诺:其所持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指复权后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在该期间内以低于发行价的价格减持其所持发行人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减持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
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指复权后的价格,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公司实际控制人任思龙、杨成青、陈平、樊剑军、丁发晖、任思荣、刘晓军、刘宏光、李遇春承诺:公司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的招股说明书如果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中国证监会对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以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时转让的限售股股份。
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思龙、杨成青、陈平、樊剑军、丁发晖、任思荣、刘晓军、刘宏光、李遇春、卢生江已就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提出了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良信电器股票自正式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良信电器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情形,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于上述条件成立之日起一个月内,共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以合法方式增持公司股票直至公司股价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公司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任思龙、杨成青、陈平、樊剑军、丁发晖、任思荣、刘宏光等七人均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保持其对公司控制权及公司战略决策、日常经营的相对稳定性,在锁定期满且不违背限制条件下,上述股东除个人或有的投资、理财等财务安排需减持一定比例股票外,无其他减持意向。
上述自然人预计在锁定期满且不违背限制条件下,针对其持有的公司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将根据《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等相关法规
的规定,通过深交所竞价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进行减持,第一年的减持比例不超过15%,且减持价格(指复权后价格,下同)不低于发行价;第二年的减持比例不超过3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上述股东均承诺,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将在锁定期满且不违背限制条件下进行减持,并于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若未履行公告程序,该次减持所得收入将归公司所有。
公司原实际控制人任思龙、杨成青、陈平、樊剑军、丁发晖、任思荣、刘晓军、刘宏光、李遇春等九人于2017年1月18日做出承诺:在2017年4月7日之前,本人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2、本次解除限售的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的数量为15,449.20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9.70%;
注1:截止本公告日,任思龙先生所持限售股份总数27,195,982股,本次解除限售股份22,191,812股,因其同时担任公司董事长、总裁,其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且根据其公开发行前所作承诺“针对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第一年的减持比例不超过15%”,因此本次实际可流通股数为3,328,771股。
注2:截止本公告日,樊剑军先生所持限售股份总数14,794,498股,本次解除限售股份14,794,498股,因其同时担任公司副董事长,其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且根据其公开发行前所作承诺“针对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第一年的减持比例不超过15%”,因此本次实际可流通股数为2,219,174股。
注3:截止本公告日,杨成青先生所持限售股份总数14,794,500股,本次解除限售股份14,794,500股,因其同时担任公司副董事长、副总裁,其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且根据其公开发行前所作承诺“针对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第一年的减持比例不超过15%”,因此本次实际可流通股数为2,219,175股。
注4:截止本公告日,陈平先生所持限售股份总数14,794,498股,本次解除限售股份14,794,498股,因其同时担任公司董事,其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且根据其公开发行前所作承诺“针对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第一年的减持比例不超过15%”,因此本次实际可流通股数为2,219,174股。
注5:截止本公告日,丁发晖先生所持限售股份总数14,794,500股,本次解除限售股份14,794,500股,因其同时担任公司董事,其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且根据其公开发行前所作承诺“针对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第一年的减持比例不超过15%”,因此本次实际可流通股数为2,219,175股。
注6:截止本公告日,刘宏光先生所持限售股份总数14,794,500股,本次解除限售股份14,794,500股,根据其公开发行前所作承诺“针对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第一年的减持比例不超过15%”,因此本次实际可流通股数为2,219,175股。
注7:截止本公告日,任思荣女士所持限售股份总数13,128,802股,本次解除限售股份13,128,802股,根据其公开发行前所作承诺“针对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第一年的减持比例不超过15%”,因此本次实际可流通股数为1,969,320股。
注8:截止本公告日,刘晓军先生所持限售股份总数5,128,802股,本次解除限售股份5,128,802股,因其同时担任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其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此本次实际可流通股数为1,282,200股。
注9:截止本公告日,卢生江先生所持限售股份总数5,840,864股,本次解除限售股份4,172,808股,因其同时担任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其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此本次实际可流通股数为1,043,202股。
注10:截止本公告日,王金贵先生所持限售股份总数1,666,370股,本次解除限售股份1,666,370股,因其同时担任公司监事,其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此本次实际可流通股数为416,592股。
注11:截止本公告日,王建东先生所持限售股份总数1,092,000股,本次解除限售股份1,092,000股,因其同时担任公司监事会主席,其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此本次实际可流通股数为273,000股。
1、良信电器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数量、上市流通时间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良信电器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良信电器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无异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任思龙、樊剑军、杨成青、陈平、丁发晖、刘宏光、任思荣、刘晓军、李遇春等九人原签订的《一致行动协议》于2017年1月21日到期。协议到期后,刘宏光、刘晓军、李遇春等三人因个人原因不再续签一致行动协议。2017年1月21日,任思龙、樊剑军、杨成青、陈平、丁发晖、任思荣等六人重新续签了《一致行动协议》,继续通过“一致行动”保持对公司的控制地位。一致行动协议续签后,公司实际控制人由任思龙、樊剑军、杨成青、陈平、丁发晖、刘宏光、任思荣、刘晓军、李遇春等九人变更为任思龙、樊剑军、杨成青、陈平、丁发晖、任思荣等六人。具体情况如下:
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股东任思龙、樊剑军、杨成青、陈平、丁发晖、刘宏光、任思荣、刘晓军、李遇春等九人于2009年12月31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协议约定各方在公司股东大会提案及表决等有关重大决策中采取一致意见,保持对公司的共同控制关系,协议有效期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在相关证券交易所上市后的第三十六个月。公司于2014年1月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截至2017年1月21日,上述协议已到期终止。
2017年1月21日前(即原《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前),公司股东任思龙、樊剑军、杨成青、陈平、丁发晖、刘宏光、任思荣、刘晓军、李遇春九人共同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直接和间接控制公司47.94%股权,持股情况如下:
1、上海众为投资有限公司持有良信电器股份309.4万股,其中任思龙持有众为投资11.6667%股份,樊剑军持有众为投资7.8011%股份,丁发晖持有众为投资7.8011%股份,刘晓军持有众为投资2.7031%股份。
2、上海众实投资有限公司持有良信电器股份319.8万股,其中杨成青持有众实投资7.5474%股份,陈平持有众实投资7.5474%股份,刘宏光持有众实投资7.5474%股份。
2017年1月21日,任思龙、樊剑军、杨成青、陈平、丁发晖、任思荣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续签《一致行动协议》,协议自签署后生效,有效期为两年。新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协议各方应当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不损害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各方将在公司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召开前先就会议所要表决事项进行充分协商沟通, 在公司每次股东大会召开前,对该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后进行投票。
2、如若协议各方未能或者经过三次协商仍然无法就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则由协议各方以各自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并依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确定表决结果,以达成一致意见。
3、协议六方应当共同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每一方均不会单独或联合他人向股东大会提出未经过协议六方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的提案;
4、协议各方共同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同一良信电器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人选,并在所有候选人投票选举中采取一致意见;
5、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协议各方均承诺,在转让其所持有的全部或者部分公司股份时,以公司控制权稳定为前提,事先进行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6、各方承诺在其作为公司的股东期间(无论持股数量多少),确保其(包括其代理人)全面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各方相互承诺,任何一方均不得与签署本协议之外的第三方签订与本协议内容相同、近似的协议或合同。
8、协议各方承诺,在本协议有效期满后,各方须以公司业务的稳定运营、持续发展为目标讨论后续事项。
9、本协议一经签署即构成对协议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对于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法律义务的,其他每一方均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违约方并应当向守约各方承担相关经济赔偿责任。
2017年1月20日,公司收到刘晓军、刘宏光、李遇春出具的《关于不再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成员的声明》:“自本声明之日起,本人将不再与任思龙、樊剑军、杨成青、陈平、丁发晖、任思荣六人共同对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实施控制及影响,不再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成员。为维护公司经营稳定发展,本人不参与任何可能影响任思龙、樊剑军、杨成青、陈平、丁发晖、任思荣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地位的活动。”
同日,公司收到任思龙、樊剑军、杨成青、陈平、丁发晖、任思荣出具的《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个别成员变动的声明》:“自本声明之日起,除刘晓军、刘宏光、李遇春退出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成员外,我等六人任思龙、樊剑军、杨成青、陈平、丁发晖、任思荣共同对公司实施控制的情形未发生变化。我等六人承诺,将继续采取一致行动,在向公司股东大会提案及表决、公司高管提名及投票选举以及在公司的其他有关重大决策中保持一致。”
2017年1月21日本次《一致行动协议》续签后,刘晓军、刘宏光、李遇春不再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由任思龙、樊剑军、杨成青、陈平、丁发晖、任思荣六人共同控制,其中任思荣与任思龙为姐弟关系。
1、任思龙、樊剑军、杨成青、陈平、丁发晖、任思荣等六人以协议方式重新签订一致行动协议,为协议各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公司法》、《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违反各自所作承诺的情形。
2、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此次《一致行动协议》重新签订后,任思龙、樊剑军、杨成青、陈平、丁发晖、任思荣等六人合计持有公司38.96%的股份(含间接持股),六人继续保持一致行动关系,对公司共同控制。
3、此次《一致行动协议》重新签订不会引起公司管理层变动,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5、任思龙、樊剑军、杨成青、陈平、丁发晖、任思荣等六人共同签署了《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上述报告书与本公告同时刊载于巨潮资讯网(。
1、自 2017 年 1 月 21 日原《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起, 任思龙、樊剑军、杨成青、陈平、丁发晖、任思荣、刘晓军、刘宏光、李遇春九人之间的一致行动关系终止;原《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及相关人员之间一致行动关系的终止不违反《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任思龙、樊剑军、杨成青、陈平、丁发晖、任思荣六人签署新的《一致行动协议》,自任思龙、樊剑军、杨成青、陈平、丁发晖、任思荣续签《一致行动协议》之日,刘晓军、刘宏光、李遇春不再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公司实际控制人减少为任思龙、樊剑军、杨成青、陈平、丁发晖、任思荣六名自然人。
3、本次《一致行动协议》重新签署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减少后,实际控制人任思龙、樊剑军、杨成青、陈平、丁发晖、任思荣直接和间接控制公司38.96%股权,且任思龙、樊剑军、杨成青、陈平、丁发晖继续在公司任职,不影响其继续对公司的控制地位,公司控制权仍较为稳定。
1、任思龙、樊剑军、杨成青、陈平、丁发晖、任思荣六人签署新《一致行动协议》,刘晓军、刘宏光、李遇春不再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各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公司法》、《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违反各自所作承诺的情形。
2、自任思龙、樊剑军、杨成青、陈平、丁发晖、任思荣续签《一致行动协议》之日起,刘晓军、刘宏光、李遇春本次不再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公司实际控制人变为任思龙、樊剑军、杨成青、陈平、丁发晖、任思荣六名自然人。
3、本次《一致行动协议》续签及实际控制人减少后,实际控制人任思龙、樊剑军、杨成青、陈平、丁发晖、任思荣直接和间接控制公司38.96%股权,且任思龙、樊剑军、杨成青、陈平、丁发晖继续在公司任职,不影响其继续对公司的控制地位,公司控制权仍较为稳定。
保荐机构提请投资者持续关注公司实际控制人续签一致行动协议暨实际控制人减少后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及其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原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部分实际控制人续签一致行动协议暨实际控制人减少之法律意见书》;
3、《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原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部分实际控制人续签一致行动协议暨实际控制人减少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通知于2017年1月17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全体董事。会议于2017年1月22日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在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7名,实际出席会议董事7名。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叶家豪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以下决议: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公司总经理余少雄先生提名,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何定涛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聘任副总经理事项详见刊登于2017年1月23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的《关于聘任副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的公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公司董事长叶家豪先生提名,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何定涛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聘任董事会秘书事项详见刊登于2017年1月23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的《关于聘任副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的公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宋声艳女士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详见刊登于2017年1月23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变更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为调动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积极性、强化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的意识,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及行业、地区的发展水平对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予以调整,其具体情况如下:
经公司董事长叶家豪先生、总经理余少雄先生分别提名,聘任何定涛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确定其薪酬:
为满足公司运营资金需求,优化公司贷款结构,促进公司业务开展,公司拟分别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和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授信额度,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拟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授信期为一年。业务种类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银承、商票贴现、票据置换等。
2、公司拟向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追加人民币0.5亿元授信额度(公司于2016年3月1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其中向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63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现拟增加至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13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授信期为一年。业务种类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备用信用证和以美元计量的财资产品等。
在以上授信额度内,限额内的授信可分多次循环使用。以上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的实际融资金额,实际融资金额应在授信额度内以银行与公司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
1、公司拟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公司关联方深圳市智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叶家豪、叶秀冬为上述授信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公司拟向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追加人民币0.5亿元授信额度(公司于2016年3月1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其中向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63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现拟增加至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13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公司关联方深圳市智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叶家豪为上述授信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上述关联交易是企业融资过程中,根据金融机构要求发生的正常的担保行为,目的是为了保证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企业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董事叶家豪先生、叶洪孝先生在该议案表决时进行了回避。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知于2017年1月17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会议于2017年1月22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在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参加会议监事3名。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张海岸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以下决议: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公司总经理余少雄先生提名,公司监事会同意聘任何定涛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聘任副总经理事项详见刊登于2017年1月23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的《关于聘任副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的公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公司董事长叶家豪先生提名,公司监事会同意聘任何定涛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聘任董事会秘书事项详见刊登于2017年1月23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的《关于聘任副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的公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同意聘任宋声艳女士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详见刊登于2017年1月23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变更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为调动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积极性、强化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的意识,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及行业、地区的发展水平对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予以调整,其具体情况如下:
经公司董事长叶家豪先生、总经理余少雄先生分别提名,聘任何定涛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确定其薪酬: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近日收到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张轶女士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张轶女士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职务,辞职后张轶女士将不在公司任职。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张轶女士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同意聘任何定涛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日止。
何定涛先生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其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已对此次聘任进行事前审核并且未提出异议。
何定涛先生,1985年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2008年3月至2009年4月任富国(香港)证券有限公司分析师,2009年4月至2012年3月任深圳市鑫麒麟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项目总监。2015年7月至2017年1月任深圳市浅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12年7月至今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2016年1月至今兼任公司投资者关系总监。
截止目前,何定涛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经核实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形,也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任职条件。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何定涛先生因工作岗位调整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一职。公司于2017年1月2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同意聘任何定涛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同意聘任宋声艳女士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宋声艳女士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其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宋声艳女士,1981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2010年4月至2011年3月任公司工程管理部经理助理,2011年4月至2015年12月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助理,2016年1月至今任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综合事务总监。
截止目前,宋声艳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经核实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任职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仔细阅读了公司董事会向我们提供的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基于客观、独立的立场,对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公司董事长叶家豪先生、总经理余少雄先生分别提名,拟聘任何定涛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经审阅被提名人选的个人履历,我们认为被提名人选具备相关专业知识、能力和职业素养,符合履行相关职责的要求,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经核实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何定涛先生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公司本次聘任副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的提名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审议的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所处的行业、规模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适时调整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有利于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强化高级管理人员的勤勉尽责,有利于提升工作效率及经营效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该议案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讨论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符合《公司章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2.1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暂停申购、转换转入业务的同时,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系统申购业务也将暂停(本基金A、B等级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系统申购赎回的基金代码分别为519599、519598)。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暂停申购、转换转入业务期间,本公司将正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赎回业务及转换转出业务。
2.2本公告仅对本公司管理的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暂停申购、转换转入等业务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可通过本公司网站查阅本基金的资料。
2.3 2017年2月3日起恢复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届时本公司将不再另行公告。
2.5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决策需谨慎,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2)2017年1月25日至2017年1月26日,本公司将暂停本基金在代销机构(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除外)和直销机构的申购、转换转入业务。
(4)若投资者于假期前或假期间需要使用资金,请充分考虑资金到账所需时间,提前做好交易安排,避免因交易跨越假期而带来不便;
自2017年2月3日起,华夏天利货币市场基金将继续对单个投资人单日累计申购申请金额进行限制,投资者办理具体业务时应遵照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以及本公司和销售机构的相关要求。如单日累计申购华夏天利货币市场基金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本基金有权部分或全部拒绝。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5]41号)中“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的规定,投资者在2017年1月26日赎回及转换转出的华夏天利货币A或华夏天利货币B将于下一个工作日(即2017年2月3日)起不享有分配权益,但仍享有赎回及转换转出当日和整个节假日期间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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