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建材行业推广应用新技术新产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_互联网_IT/计算机_专业资料。关于印发《建材行业推广应用新技术新产品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期刊名称】建材技术与应用 【年(卷),期】2012(000)009 【总页数】3 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对建材行
关于印发《建材行业推广应用新技术新产品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期刊名称】建材技术与应用 【年(卷),期】2012(000)009 【总页数】3 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对建材行业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结构、产 业转型升级的支撑作用和对新兴产业发展的引领作用,加快建材行业科技成果 转化,促进先进适用新技术、新产品(新装备)的推广应用,中国建筑材料联合 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 化法》和《建材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制定了《建材行业推广应用新技术 新产品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建材行业推广应用新技术新产品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 二 O 一二年七月二日 建材行业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对建材行业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结构、 产业转型升级的支撑作用和对新兴产业发展的引领作用,加快建材行业科技成 果转化,促进先进适用新技术、新产品(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建材工 业“十二五”发展规划》,规范建材行业新技术、新产品(新装备)推广应用工作, 强化技术创新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技术、新产品(新装备)是指通过建材行业科技成果鉴定、 评审或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的先进、成熟、适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和产品,包括 采用新技术原理或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新型产品,或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 计构思在结构、材质、工艺等任一方面比原有产品有重大改进、能显著提高产 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及范围的改进型产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建材行业新技术、新产品(新装备)的征集、申报、评定、 发布及推广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以下简称建材联合会)联合有关专业协会及省市建 材协会,共同组织开展建材行业新技术、新产品(新装备)的推广应用工作。建 材联合会负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建材行业新技术、新产品(新装备)的推广 应用工作,有关专业协会和各地建材协会负责管理、监督本专业领域和本地区 的新技术、新产品(新装备)的推广应用工作。 第二章 遴选范围 第五条 新技术、新产品(新装备)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相关行业 政策,具有创新性,且具备产业化规模,市场前景广阔。 第六条 “十二五”期间,建材行业优先推广应用下列范围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 新技术、新产品(新装备): (一)节能减排技术及装备; (二)清洁生产技术及装备; (三)大宗固废及城市污泥、生活垃圾、危险物等的安全无害化协同处置和资源 化综合利用技术; (四)支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新材料制造技术及装备; (五)非金属矿开采、高效利用及深加工技术与装备; (六)达到或超过国际先进标准、替代进口、打破国外垄断的新产品; (七)其他对建材行业发展起促进作用的技术及产品。 第三章 征集与申报 第七条 建材联合会联合有关专业协会、地方协会,根据产业优化升级和技术创 新的要求,围绕国家建材工业的发展重点,选择有先进成熟技术支撑并需重点 组织技术推广的技术领域,定期发布《建材行业推广应用新技术新产品征集指 南》(以下简称《征集指南》)。 第八条 各申报单位按《征集指南》的方向和内容进行申报。 第九条 申报推广的新技术、新产品(新装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相关的行业政策; (二)通过建材行业科技成果鉴定、评审、评估或新产品新技术鉴定; (三)技术先进、成熟、适用性强,适合在全国或较大范围内推广应用; (四)已制定企业生产技术标准、应用技术规范或技术指南等完整配套且指导性 强的标准化应用技术文件; (五)具有显著经济、社会效益,有很好的市场发展前景; (六)申报单位必须是成果持有单位且具备较强的技术服务能力; (七)没有与所申报技术和产品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 第十条 通过不同渠道列入国家有关部门推广的节能技术、循环经济技术、清洁 生产技术,如希望列入建材行业相关推广应用目录,仍须满足第九条中的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遵循自愿原则。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报送建材联合会科技工作部 (科教委)。申报材料包括: (一)《建材行业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申报表》; (二)建材行业科技成果鉴定评审证书; (三)建材行业国家一级查新单位出具的查新报告; (四)国家级建材检测机构提供的测试报告; (五)用户使用意见和工程应用材料; (六)知识产权和获奖情况的证明材料; (七)其他根据需要所确定的辅助材料。 第四章 评定与发布 第十二条 建材联合会联合相关专业协会,组织行业技术专家审核技术材料,组 织相关企业审核推广应用前景。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是否符合《征集指南》要求; (二)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 (三)是否符合申报条件要求; (四)技术水平是否先进,成熟; (五)关键技术与创新点; (六)适用范围; (七)主要技术指标与国际先进水平比较; (八)推广应用市场前景、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十三条 对通过评审的新技术、新产品(新装备),建材联合会将通过其门户网 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 10 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建材联 合会科技工作部负责处理异议或投诉。经公示无异议后,纳入建材联合会年度 《建材行业重点推广应用新技术新产品目录》,以技术公告形式向行业和社会发 布。 第十四条 技术公告发布以下主要内容: (一)推广应用技术(产品)名称; (二)适用范围; (三)与国际或国内同类技术(产品)相比的先进程度; (四)主要技术内容: 1.技术原理; 2.关键技术; 3.工艺流程; (五)主要技术指标; (六)技术应用及推广情况; (七)典型用户和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 (八)推荐理由。 第五章 推广与应用 第十五条 新技术、新产品(新装备)的推广应用遵循自愿、诚信、互利、公平原 则,按市场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