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地类基础知识_林学_农林牧渔_专业资料。地类基础知识 土地类型(简称地类)是根据土地的覆盖和利用状况综合划定 的类型,包括林地和非林地 2 个一级地类。其中林地划分为 8 个二 级地类,16 个三级地类;非林地划分为 5 个二级地类,4 个
地类基础知识 土地类型(简称地类)是根据土地的覆盖和利用状况综合划定 的类型,包括林地和非林地 2 个一级地类。其中林地划分为 8 个二 级地类,16 个三级地类;非林地划分为 5 个二级地类,4 个三级地 类(地类划分的最小面积为 0.067hm2(1 亩) ) 。见下表: 一、林地 1、有林地:附着有乔木森林植被、连续面积大于 0.067hm2、郁闭度 达到 0.2 (含 0.2) 以上的林地或人工造林 3~6 年后, 保存率达到 80% (年均降水量 400mm 以下地区为 65%)以上,生长稳定人工起源的 林分。 其中林带行数应在 2 行 (不含 2 行, 连续面积大于 0.067 hm2) 以上且行距≤4m 或林冠冠幅水平投影宽度在 10m 以上(计算林带宽 度时, 从林带外侧树木的根部开始每侧加 3m) ; 当林带的缺损面积大 于 0.067 hm2 时,应视为两条林带;两平行林带的带距≤8m 时按两 条林带的具体情况和周边地类确定是片林还是林带。 (1)纯林:一个树种蓄积量(未达起测径级时按株数计算)占总蓄 积量(株数)的 65%以上的有林地。 (2)混交林:任何一个树种蓄积量(未达起测径级时按株数计算) 占总蓄积量(株数)不到 65%的有林地。 2、疏林地:是指附着有乔木树种、连续面积大于 1 亩,郁闭度在 0.1~0.19 之间的林地。 3、灌木林地:附着有灌木树种,或因生境恶劣矮化成灌木型的乔木 树种以及胸径小于 2cm 的小杂竹丛,以经营灌木林为主要目的或专 为防护用途,覆盖度在 30%以上的林地。其中,灌木林带行数应在 2 行以上且行距≤2m;当灌木林带的缺损长度超过林带宽度 3 倍时, 应视为两条灌木林带;两平行灌木林带的带距≤4m 时按片状灌木林 调查。 (1)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按照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执行。 (2) 其它灌木林地: 不属于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的其它灌木林地。 4、未成林地:指未达到有林地标准但有成林希望的林地。 (1)未成林造林地:人工造林(包括植苗、播种、分殖造林)和飞播 造林后不到成林年限,造林成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苗木分布均匀, 尚未郁闭但有成林希望的林地: ① 人工造林成活率 85%以上,其中年均降水量 400mm 以下地区造林 成活率为 70%以上; ② 飞播造林后成苗调查苗木 3000 株/hm2 以上或飞播治沙成苗 2500 株/hm2 以上,且分布均匀。 (2)未成林封育地:通过自然变化、封山育林或人工促进天然更新 后,不超过成林年限,天然更新等级中等以上,尚未郁闭但有成林 希望的林地。 5、苗圃地:固定的林木和木本花卉育苗用地,不包括母树林、种子 园、采穗圃、种质基地等种子、种条生产用地以及种子加工、储藏 等设施用地。 6、无立木林地:包括采伐迹地、火烧迹地和其它无立木林地。 (1)采伐迹地:是指采伐后 3 年内活立木达不到疏林地标准、尚未 人工更新或天然更新,达不到中等等级的林地。 (尚未长成新林的土 地) (2)火烧迹地:指森林中经火灾烧毁后 3 年内活立木达不到疏林地 标准、尚未人工更新或天然更新,达不到中等等级的林地。 (尚未长 成新林的土地) (3)其他无立木林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林地: ①造林更新后,成林年限前达不到未成林地标准的造林地; ②造林更新达到成林年限后,未达到有林地、灌木林地或疏林地标 准的林地; ③已经整地但还未造林的林地; ④不符合上述林地区划条件,但有林地权属证明,因自然保护、科 学研究、森林防火等需要保留的土地。 7、 宜林地: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为林地的土地。 包括以下三类: (1) 宜林荒山荒地:未达到上述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 林地标准,规划为林地的荒山、荒(海)滩、荒沟、荒地等。 (2) 宜林沙荒地:未达到上述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 地标准,造林可以成活,规划为林地的固定或流动沙地(丘)、有明 显沙化趋势的土地等。 (3) 其它宜林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用于发展林业的其它土 地。 8、 林业其他用地: 指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 (含配套设施) 用地和其它具有林地权属证明的土地。包括: (1)耕地:国有林业局或国营林场经营范围内的农田。 (2)沼泽地:国有林业局或国营林场经营范围内的沼泽地。 (3)辅助生产林地:指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含配套设 施)用地和其它具有林地权属证明的土地。包括: ①培育、生产种子和苗木的设施用地; ②贮存种子、苗木、木材和其它生产资料的设施用地; ③集材道、运材道; ④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⑤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 设施用地; ⑥供水、供热、供气、通讯等基础设施用地; (4)其它用地:国有林业局或国营林场经营范围内的水库、河流、 岩石裸露地等。 二、非林地 指林地以外的耕地、牧草地、水域、未利用地和建设用地。 1、耕地: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2、牧草地:指以草本植物为主,用于畜牧业的土地。 3、水域:指陆地水域和水利设施用地,包括河流、湖泊、水库、坑 塘、苇地、滩涂、沟渠、水利设施、冰川和永久积雪等。 4、未利用地:指未利用和难利用的土地,包括荒草地、盐碱地、沼 泽地、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高寒荒漠、苔原等。 5、建设用地:指建造建筑物、构造物的土地。包括以下四类: (1) 工矿建设用地:指工厂、矿山等建设用地。 (2) 城乡居民建设用地:指城镇、农村居民住宅及其公共设施建设 用地。 (3) 交通用地:指各类道路(铁路、公路、农村道路)及其附属设 施和民用机场用地,不含林业辅助生产用地中的集材道、运材道。 (4)其它用地:除以上地类以外的建设用地,包括旅游设施、军事 设施、名胜古迹、墓地、陵园等。 三、补充条款: 1、毁林开垦:是指通过放火烧山等手段将林木毁掉,使林地转变为 种植粮食等农作物的耕地。 2、临时占用:指建设工程在建设过程中确需在短时间内使用少量的 林地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