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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的五香萝卜干不合格 淮南淮尚商贸有限公司被罚

   日期:2020-11-11     浏览:12    

  (商标:“芦村湾”;规格型号:450g/袋;生产日期:2020-06-26),经江苏中谱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

  当事人经营的标称为安徽省庐江县燕泉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食用植物调和油(商标:“香生记”;规格型号:425ml/瓶;生产日期:2020-07-27),经江苏中谱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乙基麦芽酚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0年8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将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NJ-J20073066、NJ-J20073865)直接送达至当事人,并对当事人销售的同批次不合格11袋五香萝卜干依法予以扣押。当事人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本局于2020年9月2日予以立案。执法人员于2020年9月18日、2020年9月25日对当事人被委托人朱罡进行了两次调查询问,被委托人朱罡对该两份询问笔录均予以签字认可 。

  经调查,2020年3月17日,当事人从淮南市金恒全味商贸有限公司购进标称为安徽省庐江县燕泉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食用植物调和油(商标:“香生记”;规格型号:425ml/瓶;生产日期:2019-07-22)12瓶,购进价为13.00元/瓶;销售1瓶,销售价为16.00元/瓶;另抽检6瓶,退回经销商5瓶。货值金额192.00元,违法所得21.00元。

  2020年7月8日,当事人从淮南市芦村湾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购进该公司生产的五香萝卜干(商标:“芦村湾”;规格型号:450g/袋;生产日期:2020-06-26)200袋,购进价为4.20元/袋;销售180袋,销售价为4.90元/袋;另抽检9袋;库存11袋(已扣押)。货值金额980.00元,违法所得132.30元。

  当事人于2020年8月21日接到上述两份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产品召回程序,在店内显著位置张贴了召回公告,明示购买上述两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前来退货。

  1.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抽样单、检验报告、现场检查笔录各两份,证明查处当事人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任务来源。

  2.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许李及被委托人王珍和朱罡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当事人组织情况,法定代表人及被委托人身份信息情况。

  5.询问笔录两份,产品进销报表、召回公告各两份、退货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时间、数量、购进价和销售价以及召回情况。

  2020年10月2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淮市监食药稽食罚告[2020]24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符合裁量基准第[132]条减轻处罚情形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七项:符合以下规定情形之一的,减轻行政处罚,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七.主动采取改正、召回或者赔付等措施,消除危害后果的)”之规定,经研究,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到淮南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地址:淮南市山南新区淮河大道与泰康路交口)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于5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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